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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过高怎么认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一般认为属于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怎么认定

2,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但该《解释》中明确提出以超过损失的30%的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的都视为合理的,不算过高。

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3,如何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觉得违约金不合理,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违约金过高呢1、一般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实际上,违约金即使没有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损失,违约金也可能是过高的。2、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守约方也负有证明违约金合理的证明责任。3、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低,实际中,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违约金调整的比例会不一样。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法官或许有不同的比例。

如何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4,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笔者的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外,我们应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一定要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当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

5,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以下要素: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2)合同的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3)预期利益4)等综合因素,根据5)公平原则和6)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7)超过损失30%的标准方可认定过高。法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6,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方法。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民商事案件中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二、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分担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三、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7,如何确定过高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是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与行使存在多种观点,使得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显得较为棘手。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参照最高院有关预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乘以4倍计算违约金。采用这种操作方法的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一个最高额的限定,该限定与违约金过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价值取向,即对当事人自由约定利率或者违约金的强制性调整,防止高利贷或者过高违约金得利的情况产生。二是以守约方实际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违约的救济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守约方的利益,使得守约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赔偿。三是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如按照该批复解决违约金过高调整的问题,事实上就不存在约定违约金的概念,无法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因此,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违约金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守约一方除利息损失之外部分可得利益的丧失。四是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调整标准。该裁量标准的法律依据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解释(二)》的出台实施,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进一步蔓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可能进一步加深的经济大环境下相应产生的。在审理各类合同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大局稳定,在企业遭遇经济困境时,发挥司法稳定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可以适当予以减少这样的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然而,法律有其严肃性,在私法领域,一向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功能不应过多的干预。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应当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根据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意见,应当视为权利人自愿行使处分权,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同时,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因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调整是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法院一般不应直接代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当然,在违背社会公德,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整以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转。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只要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法院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范围,从而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即提出违约金过高而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约定违约金的积极意义在于对损失的预定,免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损失进行举证的繁琐。当事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该当事人就应当承担起对违约损失进行举证的责任。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参考,才能正确得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结论。
双方商量好了违约金,写进合同,才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114条所称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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