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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可以约定永远不过诉讼时效吗

1. 不能这样约定。就是约定了,也是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的。2.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你好,从最后一笔利息开始。

借款人可以约定永远不过诉讼时效吗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免除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责任的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是什么内容啊

提出反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你的诉讼能够吞并、抵消、排除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内容我就不说了,前面已经有人回答了。它的意思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上述案件的时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且只有这两种法院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是什么内容啊

4,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如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免除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责任的合同条款。案情介绍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职业病病人,除了能够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还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如工伤保险不足以赔偿实际伤害或损失。工伤保险是有限额的,若受的实际伤害或损失,超过这个限额,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51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认真落实这些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法律上应当肯定并保护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

6,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非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分析上列举两句话:一、P163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二、P163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是否无效,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要看受害人的意思。很明白了吧。。。。。。。。。另外,P196页合同的效力也有提到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上述情况。
绝对的无效!可撤销的行为只有两种: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如果是合同,则按照合同法来处理,即如果是侵害了国家和公共社会利益合同无效,若侵犯个人利益则是可撤销、可变更。若是普通民事行为,则按照民法通则,归为无效。
分析上有欺诈的合同为什么是可变可撤的原因
我觉得你记反了。行为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
分析上写的很清楚因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但是如果因为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则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具体理由,分析上有写,楼主回去好好看看分析。

7,签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应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 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1、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这份协议约定2000元违约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该合同内容无效,应退还违约金;2、不管这份协议成立与否,你与老板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不缴纳三金是违法的。4、其中六条内容如果违法照样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在内容上非法。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想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而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而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为滥发实物而采取合法的赠送手段等等。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行为人的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并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与规避法律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并没有掩盖的行为。同时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非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如自然人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而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给予撤销。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就是违反法律的合同,只不过是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即表面上合法,实质上违法,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如前所述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9,什么事连带责任那些人有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即民事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共同民事责任或他人债务、他人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个人)全体合伙人(包括只提供技术、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亏损额)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退伙人退伙时即使已分担了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见《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47、48、53条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况: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2.(合伙企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  (三)共同经营的企业之间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对外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代理关系中当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常见情形包括: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  (五)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其保证的债务应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之间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和《意见》第110条)。  (六)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意见》第14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包括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因被监护人侵害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被委托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确有过错,应与监护人互负连带责任(《意见》第22条)。
是的.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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