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3,合同法作业求解答大大的积分奖励谢啦

10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11 甲应该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担任甲公司采购员 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以代表。所以甲公司要承担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李某的行为就是表见代理 1到9是概念问题 书上都有嘛 呵呵 自己找找

合同法作业求解答大大的积分奖励谢啦

4,合同法选择题

B A B 分析:商场的告示试用30天延缓了合同的生效是时间。商场的告示即为要约,而客户拉回冰箱的行为即为承诺,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形成,但是鉴于商场的30天试用期的约定,此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该标的物也就是冰箱的所有权还没发生转移,所以商场仍然是冰箱的所有权人,雷击属于天灾意外,由于“天灾归无权所有人”,所以冰箱被雷击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1\B2\A3\B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A.已成立、但未生效 A.张某承担
D试用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不必积极作为;B试用开始时,买方尚无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对买卖并未达成一致,所以买卖合同未成立;B,试用期间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属百货店
BBA
36.A。37C.38工。

5,一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求详解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一、4份协议,未生效1份(借款协议) 无效协议1份(转让协议)二、王告孙(借款协议未生效,被告不承担责任), 李告王(约定条件已出现生效,故被告王某履行支付义务), 赵告王和杨(转让协议无效,王不具备养猪场的所有权,故转让无效)三、涉及合同法下述法律知识: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合同法问题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2万元损失。《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我觉得赔偿是可以的但是追究其违约责任比较好。

7,合同法习题求解答

此题的答案个人觉得有问题,此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1、首先,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这个合同是属于乘人之危所签订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的约定,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多少,关于四倍的规定,仅仅是一个意见进行了规定,而这个意见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只有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才无效。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到(四)是不符合的,关于第(五)也是不符合的,因为虽然对于最高的利率四倍的问题,不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定,所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此合同是有效的,不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另外,关于房子代偿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不好作答,此答案是否以房子代偿作为无效的理由?建议你将答案的理由公布一下,也希望广大的朋友探讨一下此问题。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文章TAG:2020合同法形考任务1答案合同  合同法  任务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