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货款,如果甲方公司不履行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退款而且一拖再拖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1 0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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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甲方公司不履行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退款而且一拖再拖
能否退款,以合同约定的为准。一般来说,如果你们不存在先行履行的情况下,若对方不履行,你方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如终止解除合同、退款、要求赔偿损失等
2,关于没有签订合同终止合作的问题付出劳动并有工作成果是否还
一、没收诚意金于法无据 诚意金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也非法律规定的出质或留置财产,更非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性情况,因此对方没收诚意金没有法律根据。 二、没收诚意金于约不合 诚意金在合同中约定时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合同时予以退还,对方不退还诚意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对方没收诚意金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法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本项目合作协议而言,双方没有达成约定目的,原来的诚意金协议,在本协议解除后,对方因本协议所获得的诚意金实际上是你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对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该笔诚意金,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你方有权要求对方及时归还该笔款项。
3,分期付款购物出卖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于是潘某购买了一台,使用后感觉不是很好,又加上资金紧张,所以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个月后,商场要收回电视,同时要求支付这段时间的使用费用。 法律来帮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若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潘某因个人原因在支付70%的货款后,剩余的30%货款未在约定的2个月内交足,未支付的余款已经占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因此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商场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全部余款,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液晶电视,并要求王某支付电视的使用费。 小叮嘱:分期付款在现代生活中很常见。法律为了保护分期付款中出卖人的权益,规定了出卖人的分期付款合同的特别解除权,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并支付使用费。
4,甲方不按合同日期返还货款我是否可以起诉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货的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所有款项后,合同解除。”现在你已经将货品退回,甲方理应返款,其抗辩称公司的财务制度在改革,要多等一个月,这(财务改革)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不能对抗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你,你完全可以凭借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即要求对方在收到你的退货以后十日之内付款,否则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返还货款,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损失(如对方迟延退款给你造成的损失)。 至于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由自己支付,除非你与甲方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否则一般要由自己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当然,走诉讼这条途径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因此建议你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向对方提出你所主张的理由(如上所述对方已经构成违约,并作出适当警告,如果起诉将对甲方不利,而且其名誉会受到影响)。如果对方仍不予认可,一般只能诉诸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这样说: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分12月等额)还清即可。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单从合同这条对方应该给予结算剩余货款,未按合同履行属违约可以要求返款及提出相应的赔偿胜诉的把握要看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来判断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祝好运! 补充:律师费是根据你的案子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但不管是哪里的律师,都是可以协商的。不是一口价找到个好律师费用可能要高一些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扣押的您货款,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但是您律师费需要您自己支付。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合同约定如您所说,是一个很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举证充分胜算几率应当很大。不过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你方律师费应当由你方自己承担,不能让对方承担除非你们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一、如果对方继续拖延,可以起诉,合同条款对你有利的话,证据你又足,那你的胜算很高;二、如果赢了,诉讼费一般是败诉方出,律师费要是你们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是由你支付。
5,没有书面合同卖方能不能要回货款
这个肯定是可以付诸法律诉讼的啊,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货款··单单就这项就可以告他们了你好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不可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作出选择,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两条款即构建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日常经济实践中的存在由来已久,在合同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的,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到期获得价金清偿。出卖人抛弃保留之所有权是单方处分行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效力。出卖人抛弃其所保留之所有权,对于其基于买卖契约所得主张之权利,尤其是价金请求权,并无影响。买受人债务之免除需经出卖人另作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此均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权衡决定。其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实质为恢复占有之物上请求权,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价值。其与买卖契约之存续与终止属于两层关系,取回标的物只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整个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之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导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依约偿还价款时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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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货款不解除 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