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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有没办理房产证过户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办理的话,你可以选择违约,就是你不卖了,但你要付出违约成本的,具体要看你们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了。看违约金是多少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违约金和本金就可以了。记住,千万不要办理过户手续。
什么叫保险金额打印错误?保险就是一份合同,里面写的都是白纸黑字的法律东西.每一个字都承担法律的分量.当然可以啦,打官司定赢.

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2,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2015年1月11日,经过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卖其位于本市鼓楼区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甲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了12万元定金,交中介费45000元。合同签订后,乙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于乙不能解决其房屋解押问题,甲乙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3,求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例

工程行业的经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系列(二)http://co.163.com/forum/content/1935_546091_1.htm1、楼市说法 2、一件多赢的装修工程欠款纠纷案件 3、龙建康诉中州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4、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例评析是一个系列来的,以前看过,好像有不少这方面的案例
这样的纠纷很多的啊,但不知你想找关于什么内容的! 随便到一个新闻网站都能找到啊!

求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例

4,五大常见案例分析买卖商品房遇上这类案情法院会如何判决

买房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人生大事,每一位购房者都期望可以顺利买到心仪的房子,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购房的维权纠纷时有发生,遇到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凤凰网房产携手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为你分析常见的购房和维权案例。1、“双合同”销售房屋引发纠纷该如何解决?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是装修交付。同时,购房人与案外人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支付了装修款和房价款,两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后因房地产公司逾期办证产生纠纷,购房人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购房人述称其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是在售楼部签订,签完后由房地产公司拿回去盖上房地产公司的公章。装修公司不予确认,但并未明确否认。购房人称装修款项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一审法院判决:一、房地产公司为购房人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交付给购房人。二、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屋价款160378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计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妥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裁判要旨:近年来,在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控政策下,部分楼盘开发商利用“双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模式销售房屋引发纠纷。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签订装修合同是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装修合同应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是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以虚假的装修合同表现出来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真实的买卖合同来承接,故案涉房屋实际交易价款应为买卖合同价款与装修价款之和。2、面对虚假销售宣传,法院会如何判决?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个购房户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户所购房屋面积及价款不等,房款均已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获悉房地产公司销售宣传的“水景公园”区域实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区域市政规划也未明确存在“水景公园”规划建设。并且,购房者所购商品房临近“变电站”项目,该变电站属于电磁强辐射设施,对所售商品房的居住品质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过该变电站在所售楼盘临近选址规划拟建的事实。购房者以房地产公司对并不存在规划建设的“水景公园”进行虚假销售宣传,故意隐瞒高压变电站选址规划拟建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补偿购房等人损失(金额按照购房款2%确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房屋认购定金能否退还?基本案情:吴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单1份约定:吴某认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一套,认购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签订认购书时付定金人民币52万元;签署认购书后,购房人应在10月1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房屋认购单至售楼处签约,逾期按购房人违约处理,卖方可不经催告,将房屋另行处置。购房人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当日,吴某向该公司支付了52万元,该公司向吴某开具了收款事由为“订金”的收据。后因为双方在10月10日为花园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认购书约定需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能订立。10月14日,该公司向吴某发出违约告知函,称认购单已经失效,所交定金52万元不予返还。房地产公司承认其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曾经承诺购整层房屋赠送花园。双方一致认可是因为花园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没能订立。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在七日内返还吴某定金5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定金只是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就商品房买卖进行诚信谈判的一种担保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只要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当事人对认购协议无故反悔,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定金罚则不应适用,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4、房屋交付不符合标准,购房者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两套,合同约定房屋价款分别为99万元及14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前,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缴纳了购房款,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未出示房屋经过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庭审中张某自认于2017年8月10日拿到房屋钥匙并开始装修。现张某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另,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过五大主体即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月16日计算至8月10日)。裁判要旨:关于竣工验收标准问题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在的楼座已经过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故涉案房屋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张某主张涉案房屋未经验收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5、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却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是否构成违约?基本案情: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为8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万元,总价款80元。李某的付款方式为签约时支付30万元,余款5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李某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李某应最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但是李某并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没有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为了催促李某尽快履约,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发送告知函,但李某仍置若罔闻。法院判决:李某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裁判要旨:若商品房买受人以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为由而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经开发商催告后买受人仍不履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

(1).有效(2).可变更可撤销(3).效力待定(4).撤销(5). 乙(6). 甲(7).有权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你好。 (1)、合同有效。甲乙是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下做出的要约、承诺,故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丙呢?
你好!提问者的题目是不是有些问题?文中没有提到25日和丙的概念,暂且就现有回答:1.甲、乙合同生效、2.甲、丙合同未成立 3.甲、丁生效4.丁对该合同享有解除权 5.该房屋以为焚毁的损失又甲承担 6.丙无权主张.7丙无权打字不易,采纳哦!

6,购房合同案例分析单方扩大解约权

购房合同案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购房合同案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开发商不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购房合同案例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购房合同案例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7,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1,认定该合同为委托代理合同,即甲委托乙代理甲的销售法律行为。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甲有任意解除权,且该解除权为形成权,只需乙接收到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便解除。从乙方的回函来看,乙已接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已解除,甲乙双方均不再受原合同约束。 3,另,甲方解除合同,是因为乙方“销售部人事变动”“销售状况混乱”,事实上已经不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销量。甲方适时解除合同是行使正当权利,不如此,甲方将遭受严重的损失。故解除合同的事由并不能归责于甲方,甲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作为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委托人甲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不必与乙协商或经其同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甲公司在委托期间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代理销售。“委托期内,凡合同变更或终止等事项均需甲乙双方负责人签署认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乙公司名称为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不是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进行房屋销售,因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无效。违约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既然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则不存在违约问题,因而也未给乙方造成损失。 综上,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证据:一,《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证明双方签订无效合同的事实。 二,乙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无权进行房屋销售。 三,给乙公司的书面形式通知,证明甲方已及时通知乙方。

8,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1、关于离婚财产,属于双方可以协议的内容,法院认可协议的效力,如果男方愿意把房子给女方,可没有什么好争议的。2、至于儿子的抚养权,在民法中,儿子17岁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选择资源跟随母亲生活或者是父亲生活。如果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法院会根绝家庭的具体情况认定,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下,男方没有工作、且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女方生活条件较好的,男方可以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如果儿子已经工作,并将工作收入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则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男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您好以下是你要的房产纠纷类案例:问:有两套房产在父亲名下,但父母均已去世,目前房产要拆迁,请问像这种情况房产的产权证是否还是父亲的名字吗?如果不是应怎样处理请明示(因目前两子女就房产权未达成协议)。答:一、律师意见1.父亲已经死亡,他名下的房产拆迁不能再登记他的名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情况下,应该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再由继承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再凭拆迁补偿协议办理产权登记;2.如果因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签订的,由拆迁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声明条款本服务提供的律师咨询意见是律师基于用户的陈述并且充分相信用户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情况下作出的,仅供用户参考,用户对处理自身的法律事务有独立的判断决策权

9,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2、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3、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4、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5、委托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6、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7、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那要看你产权证上或者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了,如果是你老婆的而且是婚前财产,那就没问题,你老婆可以要回来合同作废,但是估计你就要承担诈骗罪咯。 如果要是你们双方的,或者即使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也没办法,法院还是支持你和买方买卖合同成立的,因为你是法定自由人和此套房产有处理权。你老婆说不同意那也没用,法院只能是认为你故意隐瞒产权情况,但这就要另说了,不影响合同执行。 其实说来说去,哥们,估计你是要不回来了,你也只有两条路,要么房本或者原始购房合同不是你,你要承担诈骗罪;要么法院会支持强制执行房产过户,但是你们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只能另外立案。
1,房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期间出卖,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家该房屋已经抵押,否则买卖无效3,如果两次抵押均办理抵押登记,出售所得房款,按比例进行偿还 如果一方办理抵押登记,一方未办理,先清偿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剩余再清偿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
因为第一次买卖还没有过户,付款入住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因为产权未转移,第二次借款抵押可能无效,因为未进行抵押登记.
1、银行的抵押权如没有进行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如进行了登记,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2、银行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了,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后续的抵押权无法设立;若无登记,则后续抵押有可能获得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购房人利益必将难以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登记情况下,购房人显然无法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3、如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另外一人是不能从原产权人手里获得抵押权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记或购房人未取得房屋产权。个人意见供参考,如有不妥切莫怪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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