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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 修改

对仗不错 意气风发 斗志昂扬 有气势

评析 修改

2,政治题评析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正确。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错误,原因: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是由发展非公经济来决定的,而是由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来决定的,只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变就可以了,

政治题评析

3,案例分析有关民法

1、此案涉及了以下民事法律关系:一、赵、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二、孙、钱恶意串通形成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孙、李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四、李、周形成担保物权----质押权关系; 五、李、吴形成的运输关系; 六、吴、王形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 2、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总经理的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为总经理持公司介绍信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家具,是基于企业授予销售、采购等工作人员代理权的劳动合同,总经理的的行为代表公司的行为。

案例分析有关民法

4,民事案件分析

可以退回的,因为女孩子才16岁属于未成年人,她的主观认识能力不够.民法明文规定这样的行为必须要自己的法定监护人予以追认才能够成立,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对这样的行为予以否认是法律认可的行为,
购买2000元的衣服,已经超出16岁的行为能力,应该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应当退,因为十六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2000元,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
无法退回。虽16且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做出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有效。此案中,其购买衣服属于普通的消费行为,并不是诸如放弃权利或承担超能力义务等重大民事决定,无需追认。故,该案的买卖关系不属于效力待定范畴。她付钱了、商家交货了,买卖关系即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不违法。当然,商家“"货已出售,恕不退回"的说法是无效的。如果买卖关系显失公平、商品有瑕疵,达到条件的,商家仍然要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关系中是否显示公平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依是否有政府指导价、是否有行业定价的顺序来推定。

5,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6,怎样看待民法总则草案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问

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补齐了之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进步价值和意义。1、《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引用时间2018-1-22]
民事主体的扩张...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被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一大进步。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胎儿参与继承、赠与等,在世界多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已成惯例。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是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之后,胎儿就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假如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不给予保护,不仅不利于胎儿出生之后的成长和生活,而且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正因为如此,民法层面应该对胎儿权利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囿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应给予一定的限制。从民法总则草案中可以看到,胎儿的民事权利只是局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而且假如出生时为死体,权利则归于灭失。这种立法思路,正是基于胎儿的特殊身份属性,从而做出的特殊权利保障规定。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补齐了之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进步价值和意义。

7,民法案例分析懂的朋友进

1、属于重大误解行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所以某百货商店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王强可以返还摩托车,商店退还他3000元钱,或者他不返还相机,但补交2000元钱。 合同法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于这类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1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丙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并无特别约定。2不符合。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能。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退伙前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后也要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能。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在债务发生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应对其之前作为普通合伙人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能。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0万元债务在丙作为有限合伙人时发生,变更普通合伙人后应对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不能。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丁退伙前作为有限合伙人,以退货时取回的20万元财产承担责任。7不能。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戊在60万元债务发生后入伙,对于之前的入伙以出资额3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8能。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庚作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律规定,对之前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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