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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解读居间合同无效条件

居间合同违法无效,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可能无效,居间合同被撤销后无效,总之很多情况可以导致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的,可以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从法律角度解读居间合同无效条件

2,合同无效但里面条款能起到法律效力吗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无效但里面条款能起到法律效力吗

3,担保法解释69条为什么不是无效合同

该行为达不到无效所要求的强度:1、主观恶意条件;2、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是结果,不能证明为主观动机,设定抵押不一定丧失偿债能力。参见破产法两个法条对比下: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最大限度保护合同成立以及赋予受损害乙方更多救济权利。合同法不要仅从条文上把握
如果出现损害债权人的情况,则其他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救济,此外还不排除即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其他债权人认可这样的做法呢?所以,是可撤销。

担保法解释69条为什么不是无效合同

4,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无效法律行为的立法上有何不同为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看是否无效,差异就一点。欺诈胁迫手段,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你就看是否损害国家真实利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而不损害国家利益,就变成可撤销。可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管你损不损害国家利益,都属于无效。是立法上的冲突。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5,合同无效却不能强制对方返还价款的情形有那些请附上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和第61条为无效民事行为规定了两种法律后果,即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返还财产的范围都没有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借款合同中利息不能返还: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3、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许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在立法上都予以返还限制。意大利民法明文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给付不得索回;法国民法判例中也屡有所见,例如,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用于开设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出卖方也无权重新获取对出卖物的支配权。

6,民法总则里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调整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7,合同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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