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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请问一下就租赁有什么法律法规的依据吗

很多,《民法通则》《合同法》里都有关于租赁的法律,很多地方都有诸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这些常见的民事关系当然会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想请问一下就租赁有什么法律法规的依据吗

2,民法典有规定吗商铺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多少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具有相对性,商场与别的租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你方没有办法干涉,建议你如果别的商户的经营范围超出营业执照的范围,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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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铺合同未到期承租方不交租金房东已起诉承租方通过发律师函

一、“商铺合同未到期,承租方不交租金,房东已起诉”?如;出租人未违约尽到义务的,属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给付已到期应当支付租金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承租方通过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1,律师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2,“承租方通过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事实上是“请求您”,而不是“要求您”解除合同,目的是想达到租赁期间未到,减少租金和追究违约责任。扩展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商铺合同未到期承租方不交租金房东已起诉承租方通过发律师函

4,关于租凭的有关法律条文

作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时,你可以要求你所在房子的出租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是《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你所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楼上的邻居对于洗水间渗水问题予以解决。
不会,民事案件是不会被判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条 组凭期间房屋修缮 承租期间修缮房屋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如有必要可不受半年限制,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发现房屋未及时修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承租人自负。

5,民法法条是什么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 物权法 是目前的法律规范

6,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

希望以下的法条对你有所帮助。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7,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答复如下: 一、 租赁合同协商解除后,又约定移交房屋时间以及逾期搬离房屋内设备的处理,双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若承租人未在约定的移交房屋时间内将房屋内的办公设备、机器等物品搬离,实则占用了出租人的房屋,影响出租人的正常管理使用,承租人对出租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若承租方逾期搬离,办公设备、机器等视为遗弃物,出租人有权无偿处理”的内容,实则属于违约责任后果的约定。违约责任属于法定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 违约责任是为了保障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以及实现订约目的而设置的一种法律规范,责任和权利之间应当基本一致,不能严重失衡。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果是“违约方丧失价值几千万元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获得无偿处置权”?这样的后果,显然在承租人违约行为的责任范围与出租人权利损害的程度之间严重失衡,出租人所获物品价值远远超过物品占用房屋所导致的损失,该约定显失公平。 三、所以,如该约定内容是被迫签订,承租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承租人可基于被胁迫,或者虽意思表示无瑕疵,但约定内容显失公平的理由,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内容,并依据目前的状况,要求出租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四、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出租人具体的损失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首先,在这个合同里双方约定承租方若逾期移出办公设备和机器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无偿处理,而且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在合同法中后合同义务履行前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这个时间是“合理的期限内”而不应该是“即时”。因此对方擅自处理而且没有告知是违反后合同义务且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到法院以此为由起诉。 二、这个约定虽然给你带来的损失很严重,但是还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不是无效条款。只是对方履行时没有给予你合理的期限,也未告知你,因此是违反后合同义务,同时擅自处理造成你的损失。 三、即使主合同已经逾期,在没有合理期限内你撤出设备的情况下,对方还是不能擅自处理你的设备的,这一点已经在上述说过,所以你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挽回你的损失。
既然是双方约定 自然是处于自愿原则 为了保障出租人可以出租房屋不损害出租人的权利 这个协议自然有效 但是 这个协议也不能以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为目的 所以 应该是这样 出租人在处理搁置物之前需要通知承租人 并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如果对方在必要准备时间内没有处理或者明显表示放弃出租人才可以处理这些东西 否则 对承租人的损失出租人要给予赔偿 另外 为了保障出租人的权益 在承租人逾期清理搁置物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应该由承租人赔偿希望本人答案满意 如果满意请选择最佳
作为物权所有人,承租人享有物权,如果在合同中约定“ 承租方若逾期移出办公设备和机器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无偿处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承租人在交回房屋在依约交回房屋时,租赁合同解除,依照约定,承租人放弃了所有权,不管价值几何,对抛弃物任何人都有先占并处分的权利。如果你是承租人,建议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从你提供的材料只能这样分析,可能片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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