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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2,合同法题目

千百乌鸦鸣声相伴属于在我手中金灿灿开放的黄金的大地那里有风帆、桨手、桅樯和彩旗 白日昭昭像带露的茅屋顶光滑平整,何不拾起海滩哈哈

合同法题目

3,合同法提问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一些行政合同。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该条规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书。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使用契约和合同两个概念,在我国的一些民事立法文件中也分别使用过这两个概念。但从其使用的实际内容和范围上看,都没有把契约和合同作为不同的概念。从民法通则给合同下的定义上看,我国民法中的合同包括传统民法中的合同和契约。因此,在我国,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完全可以通用。
回答: 第一个问题:你可以按照工作时间享受带薪年休假。老板给基本工资休假也可以。 第二个问题:你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如果辞职你可以得到: 1、加付一倍的2008年2月至12月的工资。 2、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由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所以,既使是你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法提问

4,合同法的解答题

(1)5月30日,11月28日(2)乙付款不足母牛价格的1/5,且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故买卖合同可以解除(3)我国合同法风险转移实行交付主义.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风险适用交付主义,故风险由乙承担

5,合同法问题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2万元损失。《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我觉得赔偿是可以的但是追究其违约责任比较好。

6,合同法问题 高手来回答

首先甲私人投资办了一家小水泥厂应该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甲对乙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只对乙有效,对丙无效0) 如果丙和乙签订同的时候是不知道水泥厂的水泥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丙在这里就是善意第三人(如果知道水泥有问题丙还签合同,那么丙就不能追究水泥厂的责任)丙和乙签订的合同有效,丙可以向甲的水泥厂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或者被判处么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甲,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陪产责任。(就是乙,乙为甲和丙签合同,结果弄砸了,乙应赔给甲,由甲和乙协调不管丙的事,丙就追究甲的责任就行) 不知道你是做案例题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事,如果是案例题,这些足够,如果是现实的是再咨询一下律师,看看乙和丙订立的合同内容是不是合法。 以你字面上的意思牵涉不到合同法的事。我的答案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丙可以像甲要求赔偿,乙不可以。乙给甲造成的损失要赔给甲。 你可以买一本经济法的书看看,里面也会有合同法。
呵呵,太长了,本律师只接受简单的咨询,复杂的问题可以面谈。
1、被告并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的函电不属于要求,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被告的函中对于空调的品牌、价格都未确定,并且被告的意思表示是愿派人洽谈购买,因此被告的函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

7,合同法问题

1、有效2、是市场原因:文中有说:“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现在特种钢比较紧张”。另外,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通常不是立马就落实的,也不可能是一刀切,通常更和公司买卖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3、有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无依据。5、无依据。这是他们应该赔偿的依据。可以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个人意见,紧供参考
a、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a不选。b、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好像是两年。c、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d、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选c
1、合同约定未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效。2、乙公司未按时交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不属于政府行为,应该属于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意外事件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也可以说属于市场原因。3、有依据。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同时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特种钢,即二者可以同时主张。4、合同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乙方不能按时供货即构成违约。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是在前一种情况下,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情“可以”酌情减少,当然也“可以不”减少。而且还有一点,就是虽然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补偿原则是适用违约金的主要原则,但是违约金的惩罚原则也应当受到重视,否则在商品价格不断攀高的今天,会十分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是否要减少主要看法官的心证了。

8,合同法律问题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多谢

1. 这属于悬赏广告,即李某的要约!2. 本案中李某的寻包启事性质为悬赏广告,“酬谢1.5万元”的表示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张某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手提包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李某的承诺。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被要约人(承诺人)的义务是:应按广告要求送还指定手提包;要约人的义务是:应按广告的许诺支付给付酬金1.5万元。3. 李某理应按照广告的许诺支付酬金。法律依据包括:《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条款过于简单,过于机械、表格化了,很多关于服装交易的具体内容都没有说清,如品名:夹克,到底是什么样式、面料的夹克,男式还是女式都没有约定,合同执行中没法确定;主体不明,谁向谁购买夹克也让人看不明白。 2、交货期限约定过于笼统,应该约定一个固定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也没有约定。 3、没有关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单位的地址、邮编、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放到合同前面各自单位名称下面,而不应放在后面。 5、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对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权确定不利。
1.登报启示的法律属性是要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悬赏广告;2、张某归还价值80万元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手提包,李某支付1500元;3、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使用更加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寻找遗失物、寻找失踪人、鼓励发明创造、有奖征集产品标志或广告词、有奖竞猜、访求车祸目击者等。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现代社会为契约社会,契约要求当事人意思合致,并以自由平等为其基本理念。不能否认,债的关系因法律行为而发生者,原则上基于契约,单独行为为例外。在肯定契约主义的同时,认定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既裨助交易安全,又符合当事人利益及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在契约主义之下,容许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的形态存在。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人须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意思表示。所谓以广告的方式,是指面向大众,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广而告之。告之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可以是一般大众,也可以是特定某种行业的人。 2、广告人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或奖金的意思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不只包括财产上的利益,社会上的荣誉也可作为报酬;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以在广告时确定了具体数额,在广告时没有具体数额但有数额的确定方法亦可。 3、广告中须明确要求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此一定的行为,或为提供某种线索,或为完成某项发明,或为提交某件作品,或为实行某种行为;可以是对广告人有利的行为,也可以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如以新型产品推荐为目的,凡对其产品指出一定缺陷的人可得一定数额的奖金等。如果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是一定事项的通告或含有须将完成的事实通知给广告人时,则在通告未达广告人之前,不能认为已完成指定行为。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是指广告人的悬赏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悬赏广告的发布对广告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广告人不能随意撤销悬赏广告。但悬赏广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以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为条件。当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时,其享有报酬请求权。
同意楼上的回答。1、登报启示即“悬赏广告”,其法律属性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拣拾人还物属于“承诺”,此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不要不违法即生效。拣拾人负有将遗失物还给失主的责任,失主负有按登报启示给付酬金的责任;3、因此,李某应向张某支付酬金。
我从民法角度回答你的问题1.属于单方意思表示行为,一经表示即产生效力2.很难说这里成立了一个合同,只能说成立了一个合意,张某负有妥善保管及返还原物的义务。李某负有向张某支付因保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其所承诺的酬金的义务。3.李某显然应支付酬金,依据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张某当然享有请求李某支付酬金的请求权。

9,合同法的问题高手们速答阿

  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违法。结果对乙公司不利。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应交付甲公司定作物(或价款)和违约补偿。甲公司要赔偿延期支付酬金的损失。具体可以参见《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  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  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  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  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  ,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  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  ,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  ,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  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  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  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  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  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  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  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  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  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  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  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  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  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  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  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  ,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  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  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  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  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  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  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  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  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  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  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  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  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  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  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  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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