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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冲突时应以哪个

在主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对二者的使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通常以最后形成的为准。
当然是补充协议啊,补充协议是对前面合同的修订。

当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冲突时应以哪个

2,购房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问题

与原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原合同的内容。如果惩罚是小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指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越高高于30%)更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额。
补充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有冲突的地方,补充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冲突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

购房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问题

3,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哪个为主

互相冲突的时候按照补充协议办。因为补充协议签订在主合同之后,是对主合同的变更,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性质上属于一个新的合同,因此当两者相冲突的时候要适用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有约定的按照补充协议办,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按照主合同办
购房合同中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具同等效力,两者发生矛盾以补充协议为准。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哪个为主

4,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期限不同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你上面说的可以理解成两种含义:1、合同期由“2016年12月0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30日”变更为“2013年07月01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06月0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01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0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30日”;2、合同期由“2016年12月0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30日”变更为“2013年07月01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06月0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01日-2016年11月30日”;即补充合同可以理解为是对主合同合同期的补充,或对主合同合同期的修正;最好在补充合同中对此进行说明。其实完全没有必要签订补充合同,直接签订新合同更好。
不补充合同实际已经对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应当以补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不影响主合同效力。即使担保合同无效都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法律分析补充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规定。补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补充合同如果北双方认可,那么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中相左的内容将以补充合同为准。原合同没有涉及或者涉及北补充合同从新认定的,也以补充合同为准。
不补充合同实际已经对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应当以补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补充合同是原合同的延伸以及原合同中未明事项的补充。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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