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需要重新招标吗,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可以不需要重新招投标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17 22: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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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可以不需要重新招投标吗
你说的合同到期是不是合同内容是服务类的,如果是则必须重新招标。你说的合同到期是不是合同内容是服务类的,如果是则必须重新招标。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继续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2,写字楼是单一产权如果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搜
石家庄市政区域内,采用公众式物业服务的全部物业项目都适用该办法,石家庄以外地区就不适用了。且开发商或单一业主自经营、自管理的物业项目,或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自己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可以不执行此办法。涉密单位、军产等内部自管单位不执行此办法
3,承包合同未到期续签合同还需公开招标吗
承包合同未到期,但双方都有续签合同的意向,可以进行协商,如果没有变更合同条款,可以直接续签合同,不需要公开招标。 如果双方存在分歧,甲方可以公开招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土地承包,必须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否则,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4,承包合同到期后以超三个月是否可以重新招投标还是自然续签
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解除应该是重新订立,前提是双方意见一致1、总的关系:合同管理和招投标都是对经济事务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狭义来说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2、不同点是:(1)时间上来说,从狭义角度出发,对同一个经济事务,一般招投标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一般成为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前提,合同是在招投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双方意志的进一步细化。(2)从内容上来说,招投标更加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比如价格、其他优惠条件等,而合约内容更加全面系统。(3)从目的性来说,招投标目的是比较、挑选出最合适的中标人作为项目的执行对象,而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约定系统的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在此约定基础上实施好项目。(4)招投标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事件点或特定短的时间段里发生的管理事件,而合约管理是一个系统的,期间性的管理活动,一般要持续到项目完工,或者更长事件。 以上仅作抛砖引玉之用,其他的您要自己想了,望采纳。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5,签订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要看这个补充协议的本质,是不是补充协议。如果是,则不需要。《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 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 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 简言之,如果所谓的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那等于是重新签订合同,那就应当重新招投标。否则,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对主合同的进一步完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6,增加合同标的物需要重新招标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 相关工程需求项目可在中国招标网等查看。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地,对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计量方法不同,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如某产品标号有0.5公斤装的和1公斤装的两种,如果约定不明确,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价格取得0.5公斤的产品或发送1公斤的产品收取0.5公斤的价款。此外,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admin: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7,合同签订以后设计变更之后可否继续由原中标单位承包是否需要重
不需要,可由原单位继续施工,也应该由原单位继续施工。但是设计变更要进原设计单位同意1、可以变更。2、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原合同是有效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我国《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此规定,作为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工作要求,只是应承担承揽人损失而已。我国《合同法》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设计变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依《合同法》第287条关于"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发包人应有权单方变更工程设计,但要赔偿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4、国务院颁布的《建设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此条规定得很明确,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在"确需"的条件下,是有权变更工程设计的,只是这种变更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5、超过原总造价的30%费用,只要增加工程造价就可以了,"辅道"工程如不属于整体招标内容,可以另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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