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第二情况,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4,请问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无效合同有哪些类型谢谢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总结一下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如何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条件

合同无效的条件: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1、无效合同的情形 2、辨别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3、在新合同法实施前后订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别的依据是有区别的。 4、新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新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加以评判。 5、新合同法不但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对一些特别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哪些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 《海商法》  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保险法》  该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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