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应当是无效的哦

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2,请问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无效合同有哪些类型谢谢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总结一下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问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无效合同有哪些类型谢谢

3,列举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法有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列举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4,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如属于违规及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的情形: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有哪些常见的无效购房合同

常见的无效的购房合同如下: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经过购房者同意,卖家私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售给第三人。 2、开发商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证蒙蔽购房者来进行房屋的买卖。 3、出卖人在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出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再次出售给购房者。 4、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严重格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质量问题检验确实不合格。 6、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7、无故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8、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一年内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9、未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代理人私自出卖房屋。这里含父母擅自出让子女房屋的。 9、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包含未成年子女私自签订买卖合同。 10、以胁迫或者强制的手段违背购房者意愿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1、乘对方处在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2、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3、口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

6,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三)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四)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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