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借用公司名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1.A公司可以主张免责。《合同法》规定了自然灾害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山洪暴发属于自然灾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2.A公司不能主张免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两种,分别是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为不属于两种免责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责。    3.《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

关于借用公司名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合同法案例分析

1、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该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蔬菜买卖关系,标的物是新鲜蔬菜。 3、因为甲方与乙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已经形成了惯例,每次都是买大白菜或胡萝卜,有固定的交易标的物,所以应遵从原来的交易标的物,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个合同是典型的买卖合同 该合同的标的是新鲜蔬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解释】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既然原来有固定的交易标的物,应遵从原来的交易标的物!

合同法案例分析

3,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甲的传真因邀请乙10日报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乙的报价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回复属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2)买卖合同成立. 虽然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个人觉得: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甲的接受行为已经已行为表示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只不过由于市场行情得变化,到底这个价格变化有多大,交易金额量得大小有待具体分析。在显失公平得情况下,有解除合同得可能,但要负损失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4,买卖纠纷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损失的大小,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48条、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155条、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本法111条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如果对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有权依法通知对方解除你与对方的买卖合同,合同依法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你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货站的货物由对方召回。你们之间的问题可以交涉解决,交涉不成的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你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确认,如果你们合同之中有约定按照约定确认。没有约定,一般以货物交付地点予以确认

5,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

开发商应当双倍返回定金总计2万元,理由在于定金的性质决定的,开发商的一房两买行为存在欺诈,故开发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这个损失是无法进行赔偿的,一方面这个损失属于期待损失,不是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合同一方的违约,其责任不可能无限扩大,就好比你摔了人家一个鸡蛋,最后人家要求你赔出一群鸡来一个道理,因为鸡生蛋,蛋生鸡,损失是不能这样计算的。 3、诉状的写法要问律师,但主要就是抓住《物业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要求赔偿。
开发商应当双倍返回定金总计2万元,理由在于定金的性质决定的,开发商的一房两买行为存在欺诈,故开发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这个损失是无法进行赔偿的,一方面这个损失属于期待损失,不是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合同一方的违约,其责任不可能无限扩大,就好比你摔了人家一个鸡蛋,最后人家要求你赔出一群鸡来一个道理,因为鸡生蛋,蛋生鸡,损失是不能这样计算的。 3、诉状的写法要问律师,但主要就是抓住《物业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要求赔偿。
没有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这和物业认购书不一样吧 是否有保留该商品房广告? 各地有关具体规定不同 需要提供具体省份 诉状写法?体现自己所要求的对自己就是合理的 没有具体的材料没办法说明

6,案例分析刘某因买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

具体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2、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3、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4、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5、委托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6、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7、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7,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你们在行政案件中应当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败诉,也并不代表你们没有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
据了解,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手房法律方面的矛盾焦点也开始出现了转移,类似购房者未能申请到足够贷款因而产生的纠纷、与期房转让等有关的案例开始成为近期焦点。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主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贷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贷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施行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其中也不乏部分基于中介公司口头承诺一定办出贷款而决定购房的。2004年8月,洪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洪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在“期房限转”政策出台之前,通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式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政策开始施行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交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宁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与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70万元。由于是期房,小产证大约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够办出,于是双方约定由蔡先生先支付39万元房款,张先生则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使用。待小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由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蔡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张先生在办理出小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证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蔡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中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没有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张先生现在也已经取得了小产证,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应当履行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户籍迁移之阻碍 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 2004年5月,林先生购买了一套老式售后公房,取得产权证之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想要迁入户口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质问售房人才得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也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林先生找到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不能办理迁出。至今为止,林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不禁懊悔自己没有在购房之前了解清楚这些问题。 针对目前户籍纠纷中的管理盲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售房人履行合同或在售房违约时得到保障,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在目前的房产转让与户籍迁移相分离的体制中,这样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文章TAG: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汇编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