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撤销前有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的合同最大的区别为:可撤销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即厉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则该合同无效,也可以主张合同不撤销,改变相关内容,对合同做费根本性修改,则合同仍然有效。而无效的合同子订立之时起,就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意思自由的权利!
可撤销合同就是说订立是他是有效的,后来因可撤销事由出现而得以被撤销。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3、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4,什么叫可撤销合同

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其特征有: ①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变更、撤销合同由变更权人、撤销权人主张。 可撤销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其中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6,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合同自始自终就没有法律效力. 不会吧,司法考试的白皮书会把它列为可撤销?不会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吧!? 受胁迫而鉴定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一种,但前提是,走私香烟属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一开始订立就无效.
因为合同的内容是严重违法的,属于法定的合同效力自始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法院不会保护受损方利益的,相反还会制裁违法方的。针对楼主的案例,合同只能是无效的,而非可撤销的。原因是合同内容涉及严重违法,自始无效。 我是学法学的,不知道我的薄学浅知能否帮到你。
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算是自始无效 练习经常会有错 我们班今年的民法考试就有人因为相信练习的答案白白丢了不少分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7,如何区分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这四个,其实是完全不需要如此区分的,因为哪哪都不一样,没有可混淆的机会。无效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可撤销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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