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怎么区分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怎样才算是损害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1 14:35:08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怎么区分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怎样才算是损害
根据合同法可知若损害国家利益即为无效合同,若未损害,即为可撤销合同
2,欺诈成立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欺诈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是否能够解除要视情况而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方以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无效 对还是错
错的,这个是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是无效合同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究竟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关键是看其后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4,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与因欺诈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吗
从法律效力上,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的单方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比如甲掉进河里,正好遇债务人乙路过,甲求救,乙说只要你免除我5万元债务,我就拉你上来,甲无奈,答应免除债务,免除债务属单方行为,因此,属无效。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的民事行为,因为涉及到他人利益,不能一概无效,赋予了相对人选择权(即行使撤销权、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不能强行干涉……你好!从法律效力上,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的单方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比如甲掉进河里,正好遇债务人乙路过,甲求救,乙说只要你免除我5万元债务,我就拉你上来,甲无奈,答应免除债务,免除债务属单方行为,因此,属无效。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的民事行为,因为涉及到他人利益,不能一概无效,赋予了相对人选择权(即行使撤销权、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不能强行干涉……打字不易,采纳哦!一、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一方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而让对方信以为真,和其签订合同。类似于诈骗,欺诈的结果是受欺诈方心甘情愿接受了欺诈事实签订了合同。二、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行为人单方行为即可成立。典型的单方行为比如遗嘱、追认。拿追认举例:甲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第三人要求被代理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为了得到其追认,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进行了欺诈,被代理人据此进行追认。三、二者的法律效果在民事领域都属于可撤销行为。
5,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种合同如果被认定属于欺诈,只能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被认定无效。这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重大区别。国有企业并不能说就是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要根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在构成诈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合同,但能够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诈骗,且合同有效。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请参考《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你给的事实情况,你签署的合同同时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请参考《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不过你要是能得到房屋的产权登记,对方有没有处分权就无所谓了。 另外,你与中介之间的关系受《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的调整,该章中有一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你可以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要求中介把费用吐出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关“双倍”返还定金事宜,由于你给定金的事实不清楚,所以只能直接贴条文: 《担保法》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是不构成法律效率的,因为合同本身就是一个诈骗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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