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有哪些规定

1、买卖合同关系是《合同法》理论上的问题,具体包括合同主体、客体、内容、标的、标的额、效力等内容。2、《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体、订立方式、合同内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

民法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有哪些规定

2,合同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4、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合同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3,合同转让合法麽丙方需要承担责任麽

丙方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方向法院起诉,则法院会判决丙方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理由: 在甲乙之间的欠款纠纷中,在乙方征求甲方和丙方同意的情况下,丙方自愿为乙方还款行为提供担保,甲方表示接受。这在法律上就形成了一下关系:债权人--甲方;债务人---乙方;保证人---丙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放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承担了担保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其赔偿保证人的损失。
这种合同不能转让。 你是说从乙方手中接过这份合同吗?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此也只有寥寥数语。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通知义务、从权利应一并转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内容作了粗略规定。其中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须经债务人同意相冲突。 原告是乙方,被告是甲方和丙方。 乙方要转让合同,必须得到甲方和丙方同时转让。否则属于非法转让债权关系,可在应诉时候提出,新债权人无权要求获得债务的赔偿!
如果丙方明确提供担保,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丙方自愿担保,应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故甲方可一并起诉乙方、丙方,要求二者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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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是什么样的

1. 协商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 债权的转让及例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例外:(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 债务转让及前提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 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6. 主体合并、分立对合同责任的影响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合同转让的规定

当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因为某种原因,可能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出于某种需要可能会进行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不过合同转让要按照合同转让的规定,合同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呢合同法中第八十条到九十条都是关于合同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后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可以主张到期债权抵消。债务人转移义务也要经得债权人同意。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6,保险合同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如果你转让了保险标的,失去了利益,那么的话,你只要去保险公司做个批改就行了,很简单
保险合同也车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及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所保利益损失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即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一般不包括保险人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人的变更多是由于买卖、让与、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发生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引起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原投保人的死亡债权转让等原因均可能引起投保人的变更。   关于保险合同的转让,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种是承认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行转移,一种是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认可,否则,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失效。   在我国,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转让条件,对一般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且由保险方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对于货物运输的保险和同,则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毋许征得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转让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这是由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的。诚信原则是社会道德规范在合同关系中的表现,订立一切合同都须遵循这一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采取胁迫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的订立无不要求当事人的诚信。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要比一般合同更高。因此理论上称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关系中,保险标的始终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个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所以,为了保护保险人免受伤害,特别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诈、隐瞒、假报。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得到了世界各 国的肯定。如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为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遵守最大诚信规定,他方得以宣告契约无效。我国保险法规也很重视诚信原则,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并规定投保人或保险人在处置保险标的之前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和同,这一性质也要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即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给保险人;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则是不确定的,即保险人是否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偶然发生与否。“射兴”与侥幸同义,射兴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法国民法典》规定,射兴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显然,这种契约是一种碰运气的或者说是机会性的合同。在射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支付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所谓的“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合同正是如此。投保人以支付一笔金钱(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标的损失,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保险金)额旧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人寿保险除外)。保险人的情况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它所赔偿的数额远大于所取得的保险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因此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大小,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特别是保险人来说是十分重 要的。当某一保险标的由原被保险人转让与他人时,该标的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随之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人陪付的可能性。所以,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我国保险法规对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这点上,与国际保险管理是一致的。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均匀许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无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和批改这主要是因为货物运输流动性大,再运输过称中,物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转移,如果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势必影响商品流通速度,妨碍贸易交往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并不发生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仅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或享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转让时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需要指出是,当保险合同转让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一同转移与新的被保险人。如货物转移前未付的保险费,新的被保险人就有支付的责任。原保险合同的瑕疵,也随合同的转让而转移。保险人对于原投保人的抗辩,也可以对抗保险合同的受让人。

7,求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已消灭的合同债权让与他人的,为让与合同的自始履行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未消灭,但这并不要求它一定能得到实现。因此,让与人仅对让与的债权负有保证其确实存在的义务,而并无义务保证其债务人现实清偿债务。2.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债权让与既为合同行为,自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应特别注意的是,债权让与为权利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让与人对该债权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的,除非经真实债权人的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并且,除无记名债权外,债权的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债权的,不因善意取得该债权。3.须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作为一种资本化的财产权,其流通性日益为交易社会所重视。由此决定,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债权是应该可以转让的。但一方面,合同债权毕竟是特定人之间自由创设的权利,它有时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或特定利益的基础之上,其可转让性往往受到此种债权之性质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又不得不禁止一些债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并非一切合同债权均可作为让与的标的,而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的,一般构成让与人的履行不能,应依相应的规定处理。2.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1)一般法律效果在我国合同法出台之前,《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规定一方面通过“不得牟利”这一限制性条件,否认了债权的财产权性质;另一方面又以债务人的同意作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实质性条件,限制了债权让与的流通性,显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而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在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生效。此即所谓的通知生效主义。由此可见,在我国,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不是对让与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2)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外观效果和表见让与让与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没有实际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通知的效力。此即所谓的表见让与。债权虽实际未被让与,或者因债权不可让与、无债权让与的真正合意或其他原因导致让与无效或被撤销,但让与人如已将让与通知于债务人时,就足以使债务人信赖让与已经发生。因此,根据民法中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理念,应保护债务人基于让与通知之虚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我国合同法在其专家起草的建议稿第81条中,曾有关于表见让与的规定。该规定最终虽被删除,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予承认。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合同权利转让的客体既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债权,转让的债权还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债权。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2、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在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担保、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第二,转让人对转让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瑕疵。第三,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予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后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一,债务人有向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第二,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第三,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合同转让哪些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下列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其内容仅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类合同一旦转让,将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转让。这类合同通常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等合同;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以某个特定的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不作为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合同一旦达成,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违反。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违约;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因该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为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遵守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另外,对于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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