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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我想找关于玻璃瓶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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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我想找关于玻璃瓶的采购合同

2,购销合同怎么写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购销合同在签订时应包含以下条款:1、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2、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3、交、提货地点、方式;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5、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7、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9、结算方式和期限;10、双方的违约责任;1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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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空玻璃购销合同怎么写

中空玻璃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过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就如下中空玻璃购销事宜达成一致,签定本协议。 1.中空玻璃配置: 比如:6+9A+6双钢化结构胶中空玻璃 2.规格尺寸:(量大可以将尺寸作为合同附件) 3.单价: 115元/平方米 4.检验标准:钢化玻璃《GB15763.2-2005》 中空玻璃《GB/T11944-2009》 该批次玻璃如果不符合上述2项国家标准,供方承担:(责任)------- 5.付款方式: 6.运输方式: 7.交货时间: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中空玻璃购销合同怎么写

4,产品购销合同

汽车电机电器产品购销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 字第 号第 页  ┌——┬——┬——┬——┬—┬—┬—┬—┬—┬———————————┐  │序 │ │ │ │牌│计│ │ │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产品│规格│适用│号│量│数│单│金├——┬——┬——┬——┤  │号 │名称│型号│车型│商│单│量│价│额│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 │ │ │ │标│位│ │ │ │ 度│ 度│ 度│ 度│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 ¥ ________ │  ├—————┬——————┬—————┬—————————┬————┤  │供 方│ │需 方│ (章) │鉴(公)│  ├—————┼—┬——┬—┼—————┼—————————┤证意见:│  │地 址│ │电报│ │地 址│ 省 市(县) │ │  ├—————┼—┴——┴—┼———┬—┼——┬—┬——┬—┤ │  │电 话│ │电 话│ ││ │到站│ │ │  ├—————┼—┬——┬—┼———┴—┼——┴—┼——┼—┤经办人:│  │开 户 行│ │帐号│ │开 户 行│ │帐号│ │ │  ├—————┼—┼——┼—┼—————┼—┬——┴—┬┴—┤鉴(公)│  │法定代表人│ │邮政│ │法定代表人│ │付款方式│ │证机关 │  ├—————┼—┤ ├—┼—————┼—┼————┼——┤(章) │  │委托代理人│ │编码│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年月日 │  └—————┴—┴——┴—┴—————┴—┴————┴——┴————┘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89年以前设计的产品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执行;89年后设计的产品按ZBT35001-87“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2.供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一年。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交货方式:_________。  4.运输方式:___路运输。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需方负担。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纸箱按GB6544-86瓦楞纸板,GB6543-86瓦楞纸箱BZ237-86标准,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装按BZ239-86.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包装物不回收。  7.需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需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8.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______。结算期限:_______。 │  9.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2.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

5,购合同怎么写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购货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6,购销合同该怎么写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总价:u.s.d(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 天。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 至____________。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买方须于____ 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 天在________到期。(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煤 炭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 公司 (乙方) 签定地点: 买受人: 公司 (甲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原煤 质量标准: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大卡。2、收到基挥发份6%-7% 3、空气干燥基全硫1%以下 。 根据出卖人供货能力,均衡供货。 二、交(提)货方式: 货场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质量按 化验室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按汽车过磅为准。 四、煤炭单价:以所发原煤的月度质量加权平均指标数值为结算计价依据,在结算基价基础上根据质量奖扣政策具体计算实际价格。达到质量基准原煤的结算基价为 元/吨。原煤质量奖扣政策如下: 1、 收到基中位发热量在4500大卡基础上每增加100大卡结算价增加10元/吨:发热量在4500大卡基础上每减少100大卡结算价扣减10元/吨 2、 收到基挥发份6%-7% 3、 空气干燥基全硫在1%以下,空气干燥基全硫超过1%则拒收. 4、 对全水分超出8%部份,按1:1比例扣除吨位。 五、 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出卖人将原煤运输到 交买受方后,买受方预结除税款外货款给出卖人,余款由买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据当月供货质量(加权平均指标)、发货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后将月结算单传给出卖方核对无误,并待出卖方开具相应发票给买受人后由买受方一次性付清卖方余款。汽车运费由买受人支付。双方同意按一票结算,即17%煤炭增值税发票。 六、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七、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执行期从签订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政策、市场原因,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认可,传真件有效。 出卖人 买受人 鉴证意见出卖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鉴证机关(章)住所: 账号: 住所: 纳税人登记号: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7,购销合同的格式

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  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  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  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  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  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  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  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  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  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  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  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  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  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  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  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  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  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  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  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  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  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  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  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  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  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  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  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  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  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  .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  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  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  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  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  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  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  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  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  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  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  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  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  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  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  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  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  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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