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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三历史 被称为欧洲民法典典范的法律文献是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初三历史 被称为欧洲民法典典范的法律文献是

2,求民法典 纲要

我国目前没有民法典,因此,你们老师是要你自己设计一个体系.也就是说,你只要按自己的思路写即可.

求民法典 纲要

3,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为五编制体例。这也是它的一大特色。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模式制定的各国民法典一般分为:人、债、物和继承四个部分(各国在具体安排上可能有所差异)。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总则作为第一编,打破了这一传统。总则之后是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四个部分。这主要是遵循了罗马法学家的分法。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4,现行民法大全

我国还未出台完整的民法典 是有一系列民事法律构成 有民法通则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等一系列单行民法构成
我国现在没有民法典,只是一个民法通则。要正文吗?
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

5,关于民法总则的版本

有N多版本,谁都能出书的。民法总论比较经典的版本是梁慧星的(现在已经是第四版了),可谓是经久不衰。 龙卫球的也不错,已经第二版了,但是要比梁慧星的要深,不易懂,硕士以上读可以。你说的民法原论应该是马俊驹和余延满的吧,超厚的黄皮的那本,那本书里既包括民法总论的内容,也包括民法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指物权、债权、身份、人格这些具体的内容。总论是基础,抽象的,如主体、客体、法律关系、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
1、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个是法律,不太知道你问的是民法总则是什么,是用来诠释民法的书或者教材吗?2、民法原论 作者有富井政章和 马俊驹的,你问的是谁的啊?
不是这个意思,婚姻问题你还要看这一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是这样的,被宣告死亡期间,借钱、租房依然要承担责任,不能说被法院宣布死亡就不用还钱啦

6,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本

民事法律意见书可以参照以下范文来写: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1、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1)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时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范文网 www.fwsir.com) 承担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进行限制性规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故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防范: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需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建设资质凭证,并将这些文件复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则需要将承租方的身份凭证复印留底,并将其现住的联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发催讨租金函或发解除通知函等联系函。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也可以考虑放弃土地租赁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优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履行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之规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租赁合同”的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收取租金权;②监督、限制权(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权;④法定解除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的义务;②土地权属保证义务;③禁止干扰义务。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占有、使用土地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租金义务;②按约定使用、保管土地义务;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作为义务(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终止返还土地义务。  风险防范:在拟定土地租赁合同上应充分体现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合同,故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对出租人的义务设置违约责任以更好管理、监督租赁土地的使用。尤其针对的是“荒废”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的耕地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但对于农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多考虑客观因素可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如应考虑所租赁的土地将来是否存在征用问题,如果有需将征用时产生的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写进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书面凭证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少证据。  3、终止履行的依据及风险防范
律师。
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 ) 字第 号********: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1.2..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1.2...三.本案的基本事实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事实)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1.2....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关于本案 问题。1.1 1.2 .2 关于本案 问题。2.1 2.2.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对贵公司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贵公司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因为:第一…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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