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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中途退股怎么清算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产实行资产不变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不得要求退股,除非解散。就您所陈述的问题,应该进行股权转让,所以根据公司资产价值按照比例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由其他股东购买拟出售股份股东的股份才合法。
从年内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们公司是处在改制,或者亏损倒闭的边缘。你们小股东要团结起来,在股东会议上积极争取和主张自己的权益。你们一旦静观其变,坐以待毙,或者被动挨打。如此这般,就没有人会替你们打天下了。在这其中,有必要时,你们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聘请律师来打官司。以此不让自己的权益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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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退股如何退出公司股东急

股份转让就可以了。
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而董事是需要负责香港公司管理方面的工作。 股东的权利及责任如下: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股份比例享有投票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获取股息 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份 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公司清盘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股东会审议及通过年度审计报告 通过股东会聘任或辞退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 相关问题您可以来电【弥敦商务】咨询,020-66618881
投资有风险,你既然占有5%的股份,哪你就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试想假如果公司盈利,你不用拿任何钱 退出就可以了,你愿意吗?
故东会表决
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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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废业关于股东退股分红怎么处理

公司解散时,应清偿其各种债务。当公司资产大于债务时,应按《公司法》第196条的规定进行清算。然而公司解散时,其资产并不总是大于债务。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就应停止清算工作,立即向法院申报宣告公司破产。因为公司资不抵债,又不能继续经营挽回损失,因此公司实际上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达破产界限,应予宣告破产。 公司的清算组享有申请公司破产的权利,公司的债权人也享有该权利。当公司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不申请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以保护其债权。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没有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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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公司退股怎么退

股份公司股份不能退还,只能依据《公司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5,公司股东退股怎么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丁保勇 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么退股?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的方式可以汇总分析成以下几类:一是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从而退出公司;二是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达到股东退出的目的;三是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以达到退出目的;此外还有公司解散和破产后,股东自然退股。  (一)股权转让  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从而退出公司。  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做特别规定。  2、《公司法》71条规定,股权对内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方,须经股东会决议,由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公司减资  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达到股东退出的目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欲进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须召开股东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要求公司回购  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以达到退出目的。但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具体情形如下:  (1)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时;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但股东会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份;  (6)公司因公司治理机制失效,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根据司法审判原则得出)。  2、公司收购上述股份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时,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要求回购时,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转让或注销。  (四)解散公司  当公司解散时,股东当然退出公司。  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遇到下列情形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这里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条件  (1)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3、公司解散的程序  (1)公司决定解散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须经带白哦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2)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五)破产清算  公司宣布破产,及应当进行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股东自然退出。不过,股东与通过破产途径退出,需要出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或者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方能破产,否则公司不能破产,故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公司,只是股东被动的选择方式,不是股东可以自由选择的。  (六)股权投资形式退出  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明确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以股权对外投资,需将股权转移过户至投资标的公司名下,相当于股权的权属发生了变更,实质上已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但与一般以货币作为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不同,公司股东将持有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其未获得现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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