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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其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2,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最好

首先,应当先固定证据,关于合同约定的事宜,履行进度,交易往来沟通凭证等;其次,双方可以先行沟通,若己方是站在有利的层面,可以考虑律师函威慑;最后,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处理。
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诉讼解决。

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最好

3,解决合同的争议的方式有什么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请求工会或者第三方来调解; 3、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仲裁机构所作的的仲裁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协商和解; (2)调解; (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合同的争议的方式有什么

4,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二)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三)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四)诉讼。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官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或无法调解,也不愿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么就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5,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调解有两种方式: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好,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及方式主要有四种,主要依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总结出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处理合同争议的的方法有那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调解合同争议,实行双方自愿原则。 第四条 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 平合理。 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九条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简单的合同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办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调解员调解合同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第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调解协议或者新的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终结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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