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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问题

不可以。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97条. 二倍工资是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1日这段时间里, 单位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补签, 如果没有签, 而且劳动者从2008年2月1日起仍在单位工作的, 从2月1日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在1月里劳动者离开单位的, 就不符合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
完全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的问题

2,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二、合同细节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3,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你不愿意签订三年合同,应当和用人单位说明,不要造成违约。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中途想辞职,一定要提前一个月和用人单位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你辞职,你面临的主要是拿不到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一般单位不会明确违约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问题

4,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 问题   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劳动合同中应明示告知,劳动合同 问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劳动合同中应明示告知。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   答:可以,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   答:《工会法》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 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   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劳动法法理,可要求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 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   答:应以正常工资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   答:不应超过培训费用本金。   10、《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   答: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2008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无溯及力。   13、 各地合同法细则出台前,如何执行新法?   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   14、 劳动法受益范围是否包括在校学习,对学生实习是否有约束?   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依法理应包括。   15、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计算?   答:依约定。   16、 无固定期限合同内,雇主可不可以根据雇员的表现降薪?   解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依法理可以,但是应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的部分约定,雇员表现如不符合一些岗位要求规定可以降薪;但应在合同或规章中对表现细化。也即,无约定则视为不得降薪。   17、根据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无法实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员工合同,这会不会变相地保护了消极员工,而对积极员工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呢?或者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   答:不是。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8、 代表处能有人事权吗?即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还是在新法实施后须进行变更,这样的约定不再有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效。   20、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必须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答:必须,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21、 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本人月工资吗?   答:是本人月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数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仅第一年支付二倍劳动报酬,还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答: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23、必备条款不足会造成什么后果?(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岗位)   答:合同无效。   24、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待岗,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答:应该属于。   25、规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2008.1.1前制定的规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如何修订,程序如何?   答:可以网上公告,但应做一个阅读表,有员工签字已在网上阅读,什么内容等.如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就需修改,否则可不修改。由用人单位修改,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的办理。   26、第一章第8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如何具体操作“告知”,是否需有书面证据?   答:其语义并未提及必须书面,即可以口头告知。   27、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关系转移”——员工不转怎么办?是否要有书面证明?员工不转怎么办?   答:是员工责任,但最好有书面证据。   编辑

5,劳动合同的问题

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不必经过其同意。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给双倍工资。 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你现在离开公司是不会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因为你们本身就没有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你与公司不签定劳动的行为是不会追究你的责任的,因为劳动合同的签定是限制公司必须与员工签定的相关规定,在个人的积极规定方面目前是没有,只是一些义务上的要求主张而已。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到法院起诉两种方式,在次我想强调的是两种解决方式在法律上只允许选择一种。具体赔偿问题要以实际的物价水平和实际情况为参考。

6,问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1、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用“找用人单位茬子的形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须用人单位具有您找茬子的法律情形发生。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必交违约金(但有两个例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4、未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可能连累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祝您如意!
在没有违法犯罪及以下这两情况,可以解约没有违约金:一、企业送培并予以了报销、签订了服务期限;二、企业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了赔偿金(这条是不得到同业机构上班)。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你爸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相关劳动合同问题

合同有效,但你可以要求向交纳社保或直接辞职并要求补偿,因为是用人单位有错在先。这种辞职当时就可以提出,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与交接不交接没有任何的关系,财务类工作是有点特殊的,但只要不是主要的财务管理人员,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1.劳动合同有效,急需要求办理社保。 2.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和4.因为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从事什么工作,只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即可。而且单位违反了合同约定。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但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可以依法投诉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八条第(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不批准,30天后也可以正常走人了。 四、自己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你可以依法索赔保险费,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受理的。 祝你好运~
1.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社保。 2.假如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社保,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过错。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新劳动法还是给予保护的。公司找不到交接人是公司的事情,劳动者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随时提出辞职。 4.财务类工作,劳动者可能会掌握到相关方面的信息。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条款要求假如双方终止合同,劳动者在最多为其两年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这类工作相关的工作,而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的。
1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内容合法。公平,就属有效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3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不受法律保护。 4。.....

8,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如附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附件来看,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禁止条款时,才能约定违约金。所谓“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了培训费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可以约定一定的服务期。从你的附件合同来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第九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违法的。只要你合法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就可以,单位无权克扣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最好留有提前解除的书面通知作为证据

9,劳动合同问题请教

你好!首先,前提是,从2009年2月28日起,在你与公司双方均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这个合同是继续有效的。那么,公司要单方解除合同,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以,如果你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不是,那么公司这样做就是违法的了。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约的话,要提早告知本人的,想你这种情况的话,应该可以向公司提出索赔的
须考虑劳动合同关于续约的约定.另外,如公司执意解除劳动合同,除一个月的解除合同代偿金,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辞出职位工作,如果上面写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就算劳动关系已解除;如果没有写明的话,在一定的时间内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这样就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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