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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
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举例说明

主体 客体 与标的 比如一个买卖合同 主体指的是双方(买受人与卖出人)客体指的是双方买卖的行为 标的是 买卖的物件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举例说明

3,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我认为是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此为法律的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4,李萍去天天超市花2元买了1瓶农夫牌矿泉水请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李萍为商品的购买人,超市为出售人。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李萍要得到矿泉水,就要按照该矿泉水销售的价格支付货款,而超市则要保障该矿泉水的质量等保障义务。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李萍支付2元现金在超市购买了1瓶矿泉水,即与超市之间就已经建立了买卖的合同关系。
你好!主体是李萍和天天超市,客体是买卖合同关系,标的物是农夫牌矿泉水。如有疑问,请追问。

5,用一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 一、主休。 二、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下面以AB结婚后形成夫妻这一法律关系的这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这三个构成要素: 一、主休。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B结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A和B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二、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义务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A和B的无妻关系中,各自享有和双方同居、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等的权利,各自承担互相扶助、抚养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等的义务。 三、客体。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AB结婚后,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存款等等,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费了不少的功夫回答,没有赏分,给些赏分最好哦,还有,记得在期满前要选择最佳答案哦。以表示表示鼓励。谢谢、、、

6,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问题民法帝来求救

权利分很多种,一种权利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符合你叙述的3个条件。尽管对于权利的本质,在法律界多有争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的,或者我们可以把权利理解成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不是客体,但由于权利的利益属性,使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是:  (1)必须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通常不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不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唯一的例外是,企业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因而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专属于权利人自身的财产权不可转让(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如《担保法》对土地使用权、质权的规定。又如现实生活中转让票据中的票据所包含的权利,无记名彩票中奖后,其彩票所具有的兑现奖金的权利等,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当然索要赌债的权利不能成为客体,因为其不受法律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全都可以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这个很简单的,如50元的中奖彩票,(1)所代表的就是一种财产权利,其载体是一张纸片,其实质就是拥有这张彩票的人可以要求彩票站兑付现金;(2)拿着彩票兑付现金,不需要太繁琐的手续,凭票领钱,不像房屋那样需要登记过户,也不是毒品等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你可以用这张彩票向朋友还债,交换财务,只要对方同意即可;(3)彩票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权,凭票要求支付现金的权利,其性质就像支票、汇票等物质性权利,法律允许其存在,符合法律规定。说了这些,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7,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认定证据的思考案例

主要需要两方面的证据:1、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的证据;2、证明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的证据。
1、案情介绍甲: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乙:某银行信贷员。甲与乙相识多年,乙利用其银行信贷员身份,将公众本想存入银行的款项,以私人名义吸收,转贷给甲,从中抽取利息。甲由于公司业务资金需要,向乙陆续借款220万元并陆续出具了借条5张,将高额利息计入本金,5张借条数额共计:275.8万元。一日,乙谎称借条丢失,让甲再行出具3份借条,总额为220万元,日期为2012年7月2日。乙又让甲出具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以本金方式存在的借条3张,总额为255万元,日期依然为2012年7月2日。现甲向乙出具借条如下:5张借条共计:275.8万元,实际本金220万元。(日期不同)3张后补本金借条共计:220万元。(2012年7月2日)3张后补利息借条共计:255万元。(2012年7月2日)现乙以5张借款总额共计275.8万元借条和后补的3张利息共计255万元借条分两起案件起诉甲要求偿还。审理情况:第一审程序非笔者代理,审理情况不明,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笔者作为乙(上诉人)的第二审代理人代为上诉,开庭审理过程中,笔者依据3点意见请求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甲(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1、第一审程序对5张借条中的一张借条数额认定错误,应该是26万元而不是27.8万元。2、第一审程序没有对借条产生经过进行审理,导致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上显示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况没有被人民法院认定。3、第一审程序没有对借款来源进行审理,导致不存在的借款数额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存在。实际上,乙不具有借给甲500余万元的可能性。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对所有证据重新质证,经质证,乙无法解释3张,数额共计255万元的借条为何同时产生于2012年7月2日。更无法解释255万元及275.8万元借款从何而来。笔者在第二审程序提出了新证据即:甲所在公司与其他公司业务往来,银行进账证明20余张,用于证明甲所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无需筹借500余万元借款。后笔者向法庭出具《刑法》中关于高丽转贷罪的规定,用于对乙及法庭施压。第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庭审情况:笔者要求乙出具借款来源的证据,乙出具了10余张其向他人借款的借条,但数额与本案借款数额严重不符,笔者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以款项实际交付为准,主张借条无效。乙最终承受不住庭审压力及笔者主张的乙涉嫌刑事犯罪的指控,最终当庭决定撤诉。发回重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法律分析3、判决结果4、律师建议办案小结:民间借贷案件,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证据并不是“铁证如山”,此类案件的关键是有无完整证据链条,对证据链条的要求比其他案件严格。但,频繁发生于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只有借条或只有汇款记录,有的甚至无任何证据,只是借给对方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的表现至关重要。法庭在无证据时往往会依据庭审笔录及双方的手势、表情、情绪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在无证据且庭审落于下风的情况下,主张是无法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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