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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东要求签订房屋合同终止协议 会有什么陷进吗

陷阱应该不是,因为你们之前约定的是租约2年,租金5800元,现在他要涨租金,是他违约,你同意了他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然后在5月16日搬走,那么他想和你签订书面协议,估计是怕你反悔。毕竟来说他是违约的,你们之前没有就违约金商定吗?目前来看不像是陷阱。
如果你住得长,而且房租你也接受的话,可以签,你不想租了也可以转租的,要不就换个房东
你好!合同终止不需要签协议。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房东要求签订房屋合同终止协议 会有什么陷进吗

2,签订劳动合同须警惕哪些陷阱

劳动合同可能存在的陷阱是:1、临时工合同。有的单位以临时工的合同与员工签订协议,让员工无法享受正式职工的身份,并且随意解除。2、基本工资的陷阱。很多单位为了在发生纠纷时候减少损失,采用基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的方式来规避今后的补偿、工伤赔偿。基本工资大多只有不到两千,但是各种福利加起来一个月有四五千很正常,以后发生纠纷只会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资算。甚至很多公司无耻到,一部分打卡,一部分发现金,让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候没有证据。3、企业规章制度陷阱。附带签上企业规章制度后,各种罚款接踵而来。动不动就是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企业制度等等。二、鉴别和规避劳动合同的方法是: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要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XX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签订劳动合同须警惕哪些陷阱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后果有什么不同么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注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所以由谁先提出并不重要,而是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有没有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如果不是协商解除,是单方解除,那么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则没有希望能帮到你!
你好!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注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所以由谁先提出并不重要,而是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有没有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如果不是协商解除,是单方解除,那么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则没有希望能帮到你!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则没有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注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所以由谁先提出并不重要,而是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有没有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后果有什么不同么

4,常见的商业合同陷阱有哪些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经验不足的求职者应警惕:口头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这种口头“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生死合同。即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不仅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有关人士提醒广大求职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

5,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缺陷

1、协议里已经明确了“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2、该协议对劳动者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即使公司有费用没有结清,劳动者也只能要求费用的清偿,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3、公司未盖公章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也比较难主张该协议无效。经办人有两种可能:(1)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相当于公司盖章;(2)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只要公司认可这个人的签字,那就是有效的协议,即使公司主张经办人无权签字,那也是公司向该经办人追偿的问题,劳动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个人认为这份协议虽然细节上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大方向没有什么问题。至于解除之后劳动者和公司的其他纠纷(比如工伤)那就是另一回事情了。
恩 是的 是您认为的缺陷
此解除协议缺陷较多。1、只明确了劳动者应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未说某日交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2、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将按合同法支付,没有明确某日支付。3、公司必须在此协议在盖章。4、没有明确最2010年8月的工资何时支付。5、没有约定何日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6、没有约定何日将劳动者的档案及社保关系作转移。总之,较为粗糙。
该合同没有什么不妥,劳动者可以根据该合同主张其权利。楼主不同提问中的三个认为大可不必1、未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日期————合同中提到“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足以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2、此协议对劳动者来说没有任何约束————同样合同中写明”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故劳动者乙方就应该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3、“未盖公司章"在法律效力上有得商讨————在甲方签名处有经办人的签名,该经办人一般为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其签字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表现代理,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6,常见的买房合同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未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在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后,就需要缴纳定金,以保留这个房子。但很多时候由于个人信用记录不良、银行贷款政策、个人流水不够等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好贷款或无法办理贷款。这个时候,开发商会认定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陷阱二:合同主体不明确很多楼盘的开发商和投资商都不是同一个公司,甚至会出现多个投资商和开发商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买房签合同,我们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开发商而不是投资商。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合同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导致一些问题无法顺利解决。我们在签约前,需要了解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推卸责任。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很多开发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最好带上律师或者有相关签约经历的朋友。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材料”等这样的字眼,这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最短时间究竟是多短?我们不知道,所以应当约定好具体的时间。最好又是怎么个好法,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写详细,比如具体的品牌。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时间、地点、材料等写具体、写清楚,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并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不合理的。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显然对买房者来说不公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其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陷阱八:以偏盖全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相关的条款。类似于房屋的位置、面积的大小、具体的价格等,要写详细,对于延期交房、面积差异等问题该如何处理,要与开发商约定好,做到万无一失。

7,购房合同中的猫腻和陷阱有哪些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余佥购房合同陷阱  篇一: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
1、证件及手续不全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后才能公开销售。如果开发商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着内部认证的名头向您推销,并给予优惠的价格,您可千万要当心,不要因为相对便宜的价格而动了心。因为这种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一旦出现问题,您签署的购房合同被认为不存在法律效益的话,也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签约之前,应先要求开发商出示“五证二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交房且验收完毕之后再付尾款。2、看清补充合同目前市场上使用的购房合同都是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所以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等。但不少开发商还会准备一份补充合同,这一份合同我们就得仔细看了,防止签署不平等条约。3、留心空白处前文提到,虽然购房合同是国家印制的标准文本,但是其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可以选择性填写的,那么问题来了,您留心过合同的空白处吗?这些空白处极有可能成为日后发生纠纷时开发商逃避责任的由头。4、文字游戏合同是双方意见一致的表达,所以合同中的用词尤为重要,力争精准,不模棱两可。很多开发商就钻了这个空子,在合同中大玩文字游戏。例如“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并没有明确表明,这是开发商在为合理推诿找理由。扩展资料关于付款方式和日期我们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以跟开发商协商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且验收完毕之后再付尾款。第二,如果银行贷款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打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购房者是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的,因此我们在付款时间上应该给自己多留一些时间。另外避免产生麻烦,我们可以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先了解下放贷所需的时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购房合同
陷阱一:未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在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后,就需要缴纳定金,以保留这个房子。但很多时候由于个人信用记录不良、银行贷款政策、个人流水不够等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好贷款或无法办理贷款。这个时候,开发商会认定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陷阱二:合同主体不明确很多楼盘的开发商和投资商都不是同一个公司,甚至会出现多个投资商和开发商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买房签合同,我们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开发商而不是投资商。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合同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导致一些问题无法顺利解决。我们在签约前,需要了解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推卸责任。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很多开发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最好带上律师或者有相关签约经历的朋友。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材料”等这样的字眼,这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最短时间究竟是多短?我们不知道,所以应当约定好具体的时间。最好又是怎么个好法,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写详细,比如具体的品牌。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时间、地点、材料等写具体、写清楚,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并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不合理的。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显然对买房者来说不公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其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陷阱八:以偏盖全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相关的条款。类似于房屋的位置、面积的大小、具体的价格等,要写详细,对于延期交房、面积差异等问题该如何处理,要与开发商约定好,做到万无一失。
一、定金条款陷阱一般在购房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完成,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含有定金条款的购房意向书,这时购房者需要将定金条款仔细看清,因为如果由于你的个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的话,你可能难以拿回定金。此外,如果出现你觉得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条款,你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二、房屋面积陷阱中介或者售房者有时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往往会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并且会在合同条款声明免责,所以一定要谨慎处理。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对方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小区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好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三、房屋质量陷阱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购买期较长,交易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使购房者在签约购买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交房使用之后,问题才显露了出来。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记得要求将质量问题白纸黑字写清楚,这样才可以在问题发生时凭借依据讨回公道。四、违约责任陷阱很多中介或者售房者借着购房者对于交易流程的不熟悉,以及与交易有关的相关法规知识的缺乏,便会在购房合同中做手脚,比如制定不对等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五、房屋权属陷阱房地产合同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识,不论是过户,贷款,还是交定金,都需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当然房屋权属也不例外。不过合同中存在房屋权属陷阱,可能售房者并不是房子的唯一主人,但是合同中并未注明共有人,这样的话,合同就可能会无效,所以,购房者需要记得核实房屋权属问题。
装修陷阱:一:巧设合同陷阱。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是个别家装公司惯用的伎俩。签约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此外,还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借以金蝉脱壳。二:低报价招揽业务,开工后再增项。个别装饰公司在客户要求报价时,采用“低开高走”的办法,先删减项目给出低于其他公司的报价,吸引消费者签单。在施工过程中,再把删减的项目作为增项,把钱涨回来。完工后,消费者发现,结算的费用比预算要高出许多。三:设计师故意增项,多拿提成。有的设计师在接单后,为了多拿公司的提成,不顾消费者家中的实际情况,故意增加装修项目:如不需做隔断的地方添个隔断,没必要吊顶的地方吊顶等等。通过一番“设计”后,装修报价大幅高于原预算。四:材料采购以次充好。在包工包料的装修中,个别施工队在采购材料时做手脚,有些以低劣的商品冒充名牌产品,以低价次品充当正品等等。五:谎报测量面积。个别装饰公司在施工面积上谎报、多报,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者将墙面长宽增加,以增加装修预算。如何躲避预算猫腻在审核装修公司的预算报价应从哪些方面入手。1.注意核实装修报价中的“加法”。有些家装公司尽管在初期预算报价很低,但在与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后,往往会有很多增项,有些甚至是设计师故意丢、漏项。如本来是和设计师谈好的内容,然而合同中没有注明,而消费者又没有注意到。这样尽管签订合同时价格并不高,但等到工程竣工时,增加了很多内容,花销随之增加。最常见的“加法内容”包括:在签订合同前,装修公司并不报清水、电路改造的价格,不分明暗管,而在最终的结算中却全部算最高价;或在水、电路改造施工时,有意延长水、电路管道的长度,消费者因此受到额外损失。 2.注意核实装修工程中的“减法”。消费者一般对木工、瓦工、油工等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常规工程项目比较注意,监督的也紧些,但对于隐蔽工程和一些细节问题却知之甚少。如上下水改造、防水防漏工程、强电弱电改造、空调管道等工程做得如何,短期内很难看出差别来,也无法深究,不少施工人员常在此做文章。又如有些公司规定内墙要刷3遍墙漆,但施工队员只刷了1遍,表面上看不出有任何差别,但实际上却降低了工艺标准,暂时是看不出问题,时间一长,毛病就会暴露出来。 3.注意核实装修预算报价中的“分项计算”。这些公司表面做的比较正规,将某一单项工程随意地分解成多个分项,按每一个分项分别报价。消费者通常会觉得选这样的公司是明白消费,却不知其中“猫儿腻”:如做门套,把门扇、门套、合页等五金件分别作为单独的项目计价,他们往往把一些分项价格各提高一小部分,消费者不易觉察,就在这不知不觉中总体价格提高了很多。这些细微的差别很容易让消费者忽略。更有甚者把安装和油漆的人工费也作为一项收费内容让消费者再次交钱。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消费者往往不能识别这其中的秘密,也说不出这种报价不合理的原因,因此也就只有交钱了。实际上,这种分项计价很容易重复计费,使得大部分消费者被“宰”还不知所以。 特别是如果一个装修工程,装饰公司上来就给你打到8折甚至更低,那就一定要小心了。在施工的过程中,装饰公司一定会慢慢的添加项目,把自己的损失赚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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