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买卖合同是我签的附加协议是我儿子签的有法律效应吗

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合同只对签字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他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签署买卖合同之后,就受到了合同条款的约束。之后他人签署的附加协议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原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拿到房屋所有权,就必须在当地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取得不动产证。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你有特别授权,否则儿子不能代签,但是你事后追认儿子签名的有效也是可以的。谢谢往采纳。

买卖合同是我签的附加协议是我儿子签的有法律效应吗

2,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都写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协议没2113有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就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5261法律效力,其实实际操作上,“补充协议”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扩展资料: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4102,一般要1653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专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1] 。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属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参考资料:补充协议——百度百科
对于补充协议和那个原协议是否都具有就是同样的法律效应,这个的话应该是都具有的,但是补充必须要还是需要双方签字的内容。
你的原协议是怎么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我都写这么2113一条“本合同526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4102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你原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1653补充协议就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专律效力,其实实际操作上,“补充协议”的效属力往往高于原合同。
补充协议如果有原协议内容有冲突的话,以充协议为准。
两个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但发生冲突时,主要看两个协议签订的时间和两份协议的内容综合判断,一般来讲,在签订补充合同时都会注明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之类的话.这是以补充协议为准。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1.但提到的校方并未签字 一般而言协议双方签名就满足条件了,校方不是你们协议的当事人因此既不需要签字也无权签字2.那么这个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呢,依据是什么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依据是合同法1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依据是合同法61条 据此即使是补充协议,协议的范围也只能是何时支付货款的问题而不是附条件的支付。就你提及的付款条件如果校方不支付货款则你方也无权向房地产公司索要货款,这样的约定是违反合同法原则的,属于无效约定3.已经冻结了他们的账户,其他证据都齐全 如果是诉前保全请及时起诉,是诉中保全的话就放心打下官司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我简单看了一下 相当于您这边处于三方中最底层 校方不给工程公司款 工程公司就不会给你们款 但是补充协议相当于就是 工程公司和您这边签订的 如果是这样 您是无权要求校方给工程公司付款的 所以您这边只有等 校方给工程公司款后 您才能拿到钱。。但是话又说回来 我对这个东西到不是很了解 我建议请律师来咨询一下 因为当时工程公司和您签订合同的时候 是否有校方参与 如果 合同中有校方的权利和义务了 校方却没有签订这份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合同是三方合同之有两方签署 如果要是单单您和工程公司签订的那么您这边就不好办了 建议咨询律师
按你所说补充协议有效,依据是1.真实意思表示;2.不违反法律规定;"要打这个案子"那么你可以起诉学校,行使代位权;你与房地产公司的补充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可了解一下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和行使代位权的规定.
付款条件应为有效。比较难弄,不过只要拨付了工程款就可以要。生效条件。从有利于自身角度阐述吧。
如果是双方同意并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补充协议符合合同订立的其他条件,则是有效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与校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已经届满校方仍不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且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要求校方支付的,那么你们可以向校方就你们货款的价值提供代位权诉讼,即直接起诉校方向你们支付货款。

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4,劳动合同 附加协议的问题急在线等

广州梁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谓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语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由此可知,你们单位为你所做的所谓培训,并非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培训费,而且约定的违约金额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你可以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你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向单位提前30天告知即可,不需要其他特别的流程,但应尽量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直接向你要违约金,你可以拒绝。如果公司通过克扣你工资的方式收取违约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投诉。如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线咨询。
首先对培训的认定。如果公司提供了非公共学习资料(不是任何人在网上都能随意下载的资料)、提供了上班时间且发给你工资,那么,这样可以认定是进行了培训。其次,培训的费用额,这个很难界定,尤其是将培训费用和违约费用合计在一起,而且这种培训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很难界定。所以,只要你签了,就说明你认可这个费用了,除非你证明这个培训其实很普通很一般,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没有什么影响。第三,这个补充协议双方一旦签了,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如果你现在一定要辞职,你还是应该按程序办,同时多打感情牌,不要和单位硬来。补充一点,第三条中打错了两个字,应该是“运作”而不是“动作”
如果这些资料和技术是你在进入公司以前没有的,而且给了你时间进行学习,也算是培训; 假如你在公司中学到的技术和相关的秘密会对公司的竞争带来影响,那么你的转业是受到限制的,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的行业; 你现在辞职就是终止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而终止合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赔偿的~~ 如果你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相关的限制,也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简而言之:1.劳动合同里规定的培训是指经由区、市、省级以上组织培训并需要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之类的培训,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在协议期内离职时需要赔偿相应违约金是合法的。2.赔偿金和罚款是两回事,赔偿金金额是有法律效益的协议中规定数额,而罚款是不能超过本人应得工资的20%。3.最关键的是你自己要弄清楚哪些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这要求你自己心中有数,别人给你的意见都不具有实际性(确切的说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

5,您好关于签订高管合同附加协议事宜

附加协议上写着,如果乙方连续违反了两次公司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补偿金,该约定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该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你不用担心。 不能构成解除合同不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你的朋友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不具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 附加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的是无效的,但是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如有不明白的请及时追问。
企业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可以和高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文章TAG:附加  附加协议  协议  合同  附加协议跟原合同效力问题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