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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请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需要几个人签合同

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半数以上同意,业委会主任签字,业委会盖章
可以请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来评估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然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报告结论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了。

聘请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需要几个人签合同

2,怎么续签物业合同

在物业续签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在续签中,一定要仔细了解以上内容。

怎么续签物业合同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过半数也就是A1/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任务占坑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4,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需要12还是23的业主同意

根据条例规定: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作为单个业主也一样可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实是代替了业主大会的职责),没有不具备签订资格一说。极端一点(这样容易理解),单产权房只有一个业主怎么办呢?作为规范管理来说,当然是签订物业合同比较好,对双方都有利益上的保障,一旦发生服务提供事故,则有依据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你觉得他们现在管理的还可以,你也怕麻烦,不想签也可以,但不推荐这么做。如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关注两个地方:第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标准是什么,这个服务标准越细越好,同时你还要看这个服务标准是否是你想要的,或者是否与现在有差距,这些都很重要。第二、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怎么得来的,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应当包含哪些服务,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费用呢?例如:维修基金、代收代付费用等,这些费用都事先要了解清楚,免得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因为费用问题搞的不愉快。
物业公司必须与每一户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绝大多数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签订好的。如果不逐个签订合同,出现纠纷,不好处理。

5,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合同到期如果业委会决定不再续聘是否需要小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选聘、解聘物业公司,都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人数过半及业主所占小区面积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无权直接解聘物业公司。但是,此种规定只适用于业委会在合同期内解聘物业公司的情形,也就是说,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选聘的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的,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公司的合同,如要解聘还得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对于物业公司合同到期的,业委会依然无权直接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该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想继续在小区服务,仍需要经过“双过半”业主的同意。总之,无论是否在合同期内,业委会都无权决定小区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都由“双过半”业主决定,“双过半”业主的意见是决定物业公司留与不留的关键。本纠纷中,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该物业公司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原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退出小区,否则,业委会可向房管部门投诉。当然,如果该小区双过半业主还同意继续选聘该物业公司的话,该物业公司还是可以继续服务的。但是,该小区的业委会无权直接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也无权直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6,百分之多少业主同意换物业才能生效

一般说来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至少50%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面积过半且人数过半。

7,想更换新的物管公司还要取得23以上业主同意吗

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和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需要全体业主“双过半”即可,也就是业主人数过半,业主建筑面积过半。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只要公开公正公平地由业主大会来决策,是一定能选聘一个适合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干涉。同时由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很专业的工作,建议业主大会聘请专业顾问来操作,以便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利益。
本人入住的小区原有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当时购房时与该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去年,该物业公司撤出,更换了另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当地只是在小区内贴了一个通告,小区业主并不知道内情.(本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近日,新物业公司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我向他们索取物管合同,他们答复说不需要和我们业主签定合同,而只需要和开发商签定合同就可以了.既然如此,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当初第一家物业公司和我们每一户业主都签定了合同?难道不需要用合同的方式明确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吗?这一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恳请知道的朋友特别是法律界的朋友帮我答复一下,最好说明具体法律规定.谢谢.他门必须给你门合同 明确关系 和双方的责任 你门钱交了 到时候不给你门办事 你门也没办法 万一收完钱就跑也不好说 我不懂法律 但我是这样想的 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凡事讲究证据 、把业主找到一起商议一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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