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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想你所指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36条

2,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6条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6条规定

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6条的司法解释

意思是你去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应当受理,《劳动监察条例》是他们执法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简单明了,没有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无非就是单位先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双方再协商补偿事宜,如果劳动者同意的,那么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就不能解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最好是能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单位的补偿方案,支付方式和期限,劳动者的离职时间等必要事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6条的司法解释

4,劳动合同法36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这两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不能依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体力透支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造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6,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实施细则 》3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是什么时候颁布的法律?在网上百度找不到,只能找到一个2016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就有这一条,其它的都没有。确定有效吗?如果有效,我就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没给我一份,主张双倍工资了。
劳动法从1994年出台后就一直沿用至今,暂时没有新的出台。2008年出台了劳动合同法,是对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条?
在劳动相关法律中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实施细则》等。《劳动法实施细则 》3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 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因此,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了旅行,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约束,该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再强调合同的形式已经毫无意义,而且很可能是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所以,对违反法律关于采用书面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合同法承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 二,这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无论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买卖公约都规定,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答辩状、证言或者其他文件中承认合同存在,那么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存在的范围内有效;还规定,如果对有关货物已经支付货款,而且已被卖方接受或者货物已经被买方收到而且接受了,合同有效并可以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成立,本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效力。这里的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债权人没有异议,表示接受。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接受了货物就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承认合同的存在,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并不妨碍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对合同的旅行。什么是履行了主要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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