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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公司签的合同法律约束力到底有多大

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效。 公民也好,公司法人也好,签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和公司签的合同法律约束力到底有多大

2,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之平等,主要指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无论任何主体,放到了合同关系中,他们就是平等的双方,没有主次之分。合同之自由,包括合同内容之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自由。法律没有禁止的,便可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订立何种、如何订立合同等。公正表现在法律对违约等行为的束缚力,只要是明确的合同关系和内容,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而这些都是法律框架下的体现,法律是这三者得以存在的前提,因而是法律约束力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3,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前述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判决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4,关于合同的约束力

很乐意为你解答: 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是平等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为了一定的目的(标的) 意思表述一致(自愿平等协商的) 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 是协议,又叫契约(有的把合同归入契据类,契约和条据) 合同字面意义是:验合相同,合则相同。 法人的合同必须有合同章,否则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提问,或者留言,认识你很高兴,我姓张,做幼儿教育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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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在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其构成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运输方式、付款条件、质量标准、诉讼方式、争议管辖等。约束力:1.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在不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签订的合约。 2.通过抗辩权的规定保障义务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出现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履行不当的情况,非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并向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4.违约情节出现首先应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5.合约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平、正义,不触犯法律,原则上法律尊重合约中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合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延伸:《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约束力简而言之就是对权利的制约,限制权利的权利。合同的约束力来之双方的约定,当然了,这个约定必须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话,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法,还可能被制裁。就这么简单。细化的话就看合同形式不同也有所不同,大同小异,

6,关于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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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依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合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③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④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2)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要求?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①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②格式合同。③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7,要约的拘束力是如何规定的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它的约束。对于受要约人而言,其取得承诺资格。要约在法律效力上包括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前者是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后者又被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照要约进行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在要约未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在符合生效条件时也可以撤销。当然,如果要约人错误地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要约的形式效力方面,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其拘束,对该声明是理解为仅仅是要约人可以自由地变更要约的内容或者撤回要约?抑或理解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要约人也不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承诺的权利,他人所为的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其二,承诺的权利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其三,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其所收到的要约,如果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明确拒绝或者超过有效期间不予承诺,都会导致要约失去效力;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单方注明不为明确拒绝即为承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同样不对受要约人产生效力;如果要约人于要约外寄送物品或者直接以寄送物品的方式为要约的,受要约人也没有接受或者保管这些物品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文章TAG:合同  法律  拘束力  和公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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