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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委托代持协议后实际出资人可否要求显明股东

可以要求但是必须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才能到工商进行一系列的变更

解除委托代持协议后实际出资人可否要求显明股东

2,代持股协议中的委托方转让股份怎么办

这个完全按照当初的委托代持协议来即可。委托方根据委托协议有权收回、转让股份,当然这是在不损害堆放利益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首先委托方要和受托方解除协议,清算关系;接着跟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最后办理股份转让。

代持股协议中的委托方转让股份怎么办

3,代持股权关系如何消除

这种事情可按照原来双方商定的合同协议程序办理相关解除手续,较为妥当!如果原来双方手续不全,不利你维护自己的意愿和权益,那就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律师经验多,能面对你的具体情况,依法办事,妥当解决,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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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原来代理持股权协议进行书面的终结或否定,以双方签字或经第3方见证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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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么解除股东协议

一份合同的解除的前提往往是看属于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很多时候股东协议的解除都是约定解除的情形比较多。解除股东协议的一般流程就是先由股东之间就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再由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就股权的转让等相关事宜作出决议,然后再由股东之间签署股东决议同意退股,最后各方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在股份转让前,应当先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明确如何承担,并完成相关的清算手续后进行股东变更事宜。

5,怎样解除股份合同

合同的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没有注册公司,这样的合作有风险。现在问题发生了,应按合作的合同来执行,也可以表决解散,但这样的表决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A不同意,他有权向你们其他人索赔。
看是什么性质的合作?<br>合作性质不同,那承担责任也不一样.建议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85

6,代持股协议范本怎么写

代持合伙份额证 甲方的信息,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注册资本(______注册资本金为______万元)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______,在______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股东身份参与______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委托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受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7,原公司股东代持已转让的股权可否成为解除合同

代持股东签订。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  一种是无效说,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二是可撤销说,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非无效,而属于可撤销行为;  三是附生效条件说,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因条件法定,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确认为效力待定。 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并行使股权。  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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