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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原因

公民法本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城邦,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不断兼并统一了周围民族,为顺应时代需求,而颁布万民法。

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原因

2,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原因

这是高中课本上罗马法那一章节的问题。具体答案有:经济、贸易的发展,政治上版图的扩展,引发的民族矛盾。最根本的还是经济贸易领域的发展需要万民法来调整整个罗马帝国公民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所以公民法自然就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进而演变成万民法。
为什么说万民法取代公民法势在必行
历史必然发展趋势

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原因

3,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除了担保法还有什么

《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收录基本上所有的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地方条款,一本顶上好几本。
很多法律都有提及,比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你想了解哪方面的知识内容呢
《物权法》,担保法很多东西已经被物权法取代了。
你好!http://www.zhangsirui.com/legalcomp/guarantee.html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除了担保法还有什么

4,民法上 什么代理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C
代理这个行为涉及两个关系,一个是代理任何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另一个是代理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应该指的是前者
应该选D,售票员为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公司售票,AB项属于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C项属于代表行为,哈

5,法律责任 谢谢

这是民事侵权行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来分析。 无此行为,虽不必发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发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发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1)反证检验法。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发生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二者无因果联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A可能成为B的原因。(主意是可能。)(2)剔除法。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以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就不是原因。(3)替代法。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仍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被告的违法行为就不是原因,反之,则是原因。 这样,就很容易得到结果了,打人的人才构成民事侵权,另外那个人与被打伤的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不知道你明白没有。 望采纳。
应该打人的出。因为伤害是他造成的 ,与另一个人无关。

6,为什么罗马公民法会被万民法代替

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清楚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罗马公民,后者是罗马的一切自由民。转变的原因是什么?概括为罗马在长期的扩张过程中,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版图的不断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使原有的法律无法解决。而这一变化过程是伴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而进行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开始对外扩张,到公元前3世纪早期征服意大利半岛的其它民族统一了意大利半岛。随着罗马的日益强大,罗马不断对外扩张,到公元前1世纪成为地中海地区的霸主。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尽量把自己的政权用合法的外衣掩盖起来,因而在国家制度上仍保留着共和的称号,但他不仅自称“元首”还接受了元老院奥古斯都的封号,屋大维的元首制实际上就是披着共和制外衣的君主专制。之后的罗马保持了近200年的和平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帝国的皇帝们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开始消失,这样原先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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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的版图越来越大,不少外族定居罗马,公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缺点不断暴露,所以才会有更适合人们的万民法。
因为罗马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增多,原来适用于罗马公民注重政治的公民法不能解决很多纠纷。而万民法则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注重经济财产贸易等方面,有利于罗马经济发展,所以万民法替代公民法

7,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业目前是越来越多的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而上述被雇佣人员的素质是参差不齐,同时再加上施工企业等的安全教育不受重视(比如很多农民工是放下锄头就走入工地进行相应的工作,在进入工地工作前根本就没有收到过相应的安全教育等),以上原因造成建筑工地上时常发生伤亡事故。发生伤亡事故后如何处理,笔者结合处理过的大量伤亡纠纷作以下总结。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以下均应受害方代替)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而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存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尽管国家目前对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确规定与答复,理论上及实务中有部分人员坚持认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两者都兼得的话,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两种途径都涉及的医疗费,都需要医疗费票据原件,都需要存档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处理?等等),但是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应当得到赔偿的(比如工伤途径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笔者认为受害方可以选择一种赔付数额较高的途径来主张,如果该种途径尚有没有赔付的项目,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来赔付的。 (一)侵权途径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二)工伤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其次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后就是需要结合赔付项目来确定赔付数额及签订协议。采取以上两种途径来处理伤亡事故,在实践中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途径选择:赔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因为两种途径有不同赔付项目、赔付标准、处理程序(尤其重要,工伤途径需要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完毕后再处理赔付问题,而侵权可以直接诉讼)等。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实践中有很多签订完协议后反悔又诉讼至法院的争议,因此,笔者建议签订完协议后最好到法院走调解程序(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程序(让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这样也防止当事人的反悔来撤销协议等。以上内容,笔者是结合处理的伤亡事故进行的简单总结,在实践中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处理思路及技巧等来更好地处理相应的伤亡事故。)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业目前是越来越多的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以下均应受害方代替)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而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存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尽管国家目前对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确规定与答复,理论上及实务中有部分人员坚持认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两者都兼得的话,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两种途径都涉及的医疗费,都需要医疗费票据原件,都需要存档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处理?等等),但是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应当得到赔偿的(比如工伤途径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笔者认为受害方可以选择一种赔付数额较高的途径来主张,如果该种途径尚有没有赔付的项目,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来赔付的。(一)侵权途径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二)工伤途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其次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后就是需要结合赔付项目来确定赔付数额及签订协议。采取以上两种途径来处理伤亡事故,在实践中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途径选择:赔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因为两种途径有不同赔付项目、赔付标准、处理程序(尤其重要,工伤途径需要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完毕后再处理赔付问题,而侵权可以直接诉讼)等。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实践中有很多签订完协议后反悔又诉讼至法院的争议,因此,笔者建议签订完协议后最好到法院走调解程序(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程序(让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这样也防止当事人的反悔来撤销协议等。以上内容,笔者是结合处理的伤亡事故进行的简单总结,在实践中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处理思路及技巧等来更好地处理相应的伤亡事故。(笔者系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王景生律师,执业方向为建筑房地产、交通事故等各类侵权、劳动争议工伤、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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