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

你是具体要想变更什么内容呢?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是险种、被保险人是不能变更的!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

2,合同主体可以变更吗

可以变更。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合同主体可以变更吗

3,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若确定是A公司更名为B,而不涉及其他任何变更,则A公司应该将此工商更名的变更通知(核准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做一份公函发往C公司。公函中除了讲明事件缘故,并要明确一切合约(包括债权债务和合同协议的执行及责任)内容不变。
需要。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你所说是公司注销,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可在A与C的原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由A与C签定一补充协议,注明A公司将的情况,明确在B公司成立后,享有A公司的权利、义务。B公司未成立,如何在协议中体现?所以无法体现。
合同主体变更?那就是甲乙方当事人变更了!这需要重新拟定合同,原合同协商终止,如还在未履行阶段,则可选择合同作废。这都是需要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4,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急

呵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工十年以上者可以与企业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动。你们这个供电公司的意思就是让农电工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解脱他们的责任。因而你们可以向本地的劳动部门咨询,如其强迫你们签订合同,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工作十年以上者,如不能与原单位签订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甘肃庆阳
用工十年以上者可以与企业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动.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

5,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你还没有完全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基本内涵。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一点帮助。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条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在合同法中予以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份额,而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无权处分合同和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 第一,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全力人事后同意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追认的目的在于是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做出,也可以向处分人做出。 追认的法律后果有 1、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做出追认,实际上是委托处分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处分人变成了真正享有财产处分权的人。 2、如果真正享有处分权的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无权处分行为,那么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的发生效力,任何以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 4、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当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第二,如果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权利,如根据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出让财产合同或者赠与财产合同,而事后取得处分权,就可以消除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而使其订立的合同有效。
前面的问题我回答不了,一提交就说回答已被之前网友使用,搞不明白。 我还是简单的回答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五十一条算是合同法对合同 效力的一种保证吧,熟悉了整部法你就会明白要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可撤销,可变更或者部分无效,效力待定这样的。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应该属于效力的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之后才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一款里的内容你可以借鉴过来帮助你理解善意这个词的意义。

文章TAG:合同  合同法  主体  不变  合同法主体不变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