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条款,民法典有规定吗商铺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多少年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22 05: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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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有规定吗商铺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多少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具有相对性,商场与别的租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你方没有办法干涉,建议你如果别的商户的经营范围超出营业执照的范围,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2,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如下: 1、租赁合同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 合同主要内容 租赁 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最长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 5、租赁合同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3,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4、租赁期限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6、租赁物的维修。
4,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以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形式,双方就房屋租赁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而签署的协议。关于租赁合同,民法典在原有合同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新增修改——在更有利于保障租房人权益的基础上,也更加兼顾出租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订立租赁合同一般有哪些条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6,合同法怎样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专门条款只有第230条和第234条两条。其他的内容基本都是包含《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自第212条至第236条之中,条款内容一般称为租赁物,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的情形。司法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处自 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fangwuzulin/hetong/245642.html
7,关于租凭的有关法律条文
作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时,你可以要求你所在房子的出租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是《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你所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楼上的邻居对于洗水间渗水问题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条 组凭期间房屋修缮 承租期间修缮房屋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如有必要可不受半年限制,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发现房屋未及时修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承租人自负。
8,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求答案
1.租赁合同的内容
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须为有体的、特定的、非消费的。
(2)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可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
(3)用途。租赁合同中的用途条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2.租赁合同的形式
所谓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4.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权、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5.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按《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9,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
希望以下的法条对你有所帮助。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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