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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1、管理工作薄弱,机构贷款档案资料不齐全完整。2、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3、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4、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5、贷款机构人员风险意识不强,贷后管理不到位。
有利于打击影子银行业务和民间高利贷,有效引导资金进入实体产业。减轻企业的资金成本。长期看对企业是有利的。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2,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

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1.合同内容不够严谨合同内容不够严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2)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3)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2.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很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总部一级都很重视,但一旦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往往不够重视,甚至忽视了这项工作,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致使合同往往被锁在文件柜或项目负责人的抽屉内,其它人员只知其相关工作职责,而对合同总体情况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给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3.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变更管理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

3,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达成的协议,不明确违背法律都是有效的,2关键要看是否有这样的条款,如果有,按照合同,分包商就要赔,要想不陪,这个要请律师,非法律专业,你就不容易翻盘,3你还是晓得你得到教训了哈,第一这样的条款没有,分包商的诚意不足就不容易接下这个工程,而又这样的条款,显然分包商就很被动,一旦让总承包部爽,他就会在这些条款上作文章让分包商受损失。在就类似的问题上,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字斟句酌,或者增加补充条款,或说明文件。
问题 1: 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 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 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问题 2: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 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问题 3: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012 年公路工程造价考试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指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后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问题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 算书等附件。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4,当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签订了合同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主权,因此借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只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初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期限上的限制,当前许多企业违反规定,任意延长期限,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经过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内容。  ②具有法定变更劳动合同事由,请示变更劳动合同而不予以变更。  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劳动合同却维持不变。  (四)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定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外,还得符合法定的程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我国人们常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时也存在这种情况。  (五)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常常凭借其强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六)依法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在强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  在建立无固定期限的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由于员工对劳动合同制的认识不够深刻,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企业利益甚至从个人利益出发,采取各种宣传手段甚至带有欺骗性质动员员工与企业签订三年或者五年的定期劳动合同。一部分在企业干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员工也与企业签订了三年至五年的劳动合同。可是近年来,这些合同纷纷到期,而企业却只与这些员工续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到期后,再续订一年的合同,这样一年一年地续订,直到满十年以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

5,合同管理有哪些难点为什么要进行合同管理

1)文档管理困难:传统纸质合同与电子版合同共存,但对于不同的人员想阅读参考合同时,存在查找不方便的问题。尤其是领导需要了解合同文本时需要耗费很多时间。2)进度控制困难:由于合同数目多,参与人员多,合同进度的控制基本靠手工和普通word、excel管理已很难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并且当领导想全局或全程了解合同情况时存在很大障碍。财务人员的付款依据也与进度密切相关,但同样存在障碍。3)信息汇总困难:采用手工或EXCEL管理时,由于不同部门的数据格式不统一,采集也不能够及时继续,汇总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还不一定准确。对于领导的决策时间有一定的影响。4)缺少预警机制:缺少对合同进度、结款等关键节点的预警,不能准确地预测近期可能的收支项目,不能帮助公司进行财务规划,掌控现金流,更好地发挥资金运作。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签订了合同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主权,因此借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只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初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期限上的限制,当前许多企业违反规定,任意延长期限,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经过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内容。  ②具有法定变更劳动合同事由,请示变更劳动合同而不予以变更。  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劳动合同却维持不变。  (四)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定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外,还得符合法定的程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我国人们常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时也存在这种情况。  (五)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常常凭借其强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六)依法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在强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  在建立无固定期限的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由于员工对劳动合同制的认识不够深刻,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企业利益甚至从个人利益出发,采取各种宣传手段甚至带有欺骗性质动员员工与企业签订三年或者五年的定期劳动合同。一部分在企业干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员工也与企业签订了三年至五年的劳动合同。可是近年来,这些合同纷纷到期,而企业却只与这些员工续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到期后,再续订一年的合同,这样一年一年地续订,直到满十年以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

6,合同管理的关键问题及其重点和难点

从目前看,很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亟待加强,审查和审批合同不科学、不严格,履行合同缺少应有的约束,甚至处于放任状态。因此,建立合同管理体系是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首要因素。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应将合同管理工作划归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管理,这是由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决定的,是专业化管理的必然。在管理层级较多的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和各级下属企业都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在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合同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别,甚至可以继续划分专业科室,完成管理工作。条件较好的企业,应在合同管理机构中设立具备法律顾问资格,又有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专业和经验的人员做法律顾问,以方便对合同的进行全面和专业的审核,以及履行过程的监管。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也涉及施工生产的专业技术部门,某一环节的缺失或重大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予以保障。一是要建立法律顾问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合同主管与协管关系和责任;二是要建立合同评审、起草、会商、审核、审批制度;三是要建立合同监管人、合同报表、合同执行定期和规定事项报告制度;四是要建立企业法律事项的内部审核制度;五是要建立一些程序制度,如:法人授权制度、合同证据的收集、保管制度等;六是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奖惩制度。合同管理工作应适当分工。大型施工企业管理层次相对较多,既要充分发挥整个合同管理系统的作用,调动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又要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具体管理权限。一般来说,企业应通过授权,一次性把大量的合同管理事务交由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常态管理。但对一些合同标的较大的合同,风险较大的合同、涉及部门或单位较多的合同,都应由企业总部合同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宏观的、总体的、原则的、重要的合同管理和全面的监管工作,而部门和下属单位则负责专业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工作。nbsp;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确定重要的合同。施工企业的合同种类繁多,从合同的管理角度来说,都应严格管理起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同样地关注。在施工企业中,施工合同,尤其是标的较大的合同、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分包合同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已经很多;担保合同、大额度的采购合同也应列为管理的重点。确定重要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施工企业中,除合同管理部门外,工程承揽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机电物资部门、财务部门、印信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也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这些部门都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其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方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下属的施工项目部直接负责合同的履行,其意义自不必言。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阶段。合同的成立阶段是整个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它直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未来合同履行的前景和预定目标,其意义重大。合同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工作水平,领导者的决策,都左右着合同签订质量。形成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合同进行三阶段评审。评审由企业相关高层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以会议形式进行。在投标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投标部、工程管理、机电物资、财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以决定是否投标,分析中标后的合同风险和难点。要防止为中标而掩盖真实情况,留下隐患。要形成书面的材料,经过相关部门会签,相应领导签批认可。在合同签署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投标部门和工程管理机电物资、财务部门,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重点是围绕合同文本反复推敲,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全面衡量权利义务是否均衡;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业主是否隐瞒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企业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能否达到合同目的。在履行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单元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建立评审大纲。为了使评审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评审工作科学、细致,不因工作疏漏而影响评审效果,企业应建立合同评审大纲。把相关规定和要求列为大纲标准,以标准衡量各阶段合同内容,凡达不到标准的,则无法通过评审,合同就无法签订,以确保合同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评审大纲作为企业内部具有强制性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的

7,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是什么

原因有很多:合同订立不合法,合同内容有歧义,订立合同双方理解错误,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合同内容有变更,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权利义务不明确,签订合同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合同违约,合同担保不完善……
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可以已下几条: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建建字[1993]78号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人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迸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签定后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能,奖金与达标后加价是两个概念,省优后每平方加十元,合同中有、你该要、对方也必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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