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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的书面合同。从性质上说是委托合同。 劳动合同是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两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物业服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 济南杨律师 QQ 445754748

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那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缔结的前期物业服务关系,因合同的签约主体虽然是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但物业服务的对象更主要的是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合同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这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在合同文本的说明中明确规定了“本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本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那些

3,小区财物经常丢失能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小区有三种情形可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小区内财物经常丢失且是由于物业公司过错导致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财物经常丢失能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根据什么形成的

我国的《合同法》中的要式合同确立甲、乙双方的法律经济活动的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时间,也可以没有时间,是临时的法律关系,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法律关系,因为甲方就是开发商是临时业主,代替广大业主行使管理权,乙方物业公司也不可能与每个单个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为此时的购房人在购房时还不是业主,严格意义上说只是购房人,这时购房人的业主法律行为没有真正形成,办理了入住手续才能成为业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并且已经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物业公司可以是前期的公司,也可以不是,业主大会的成立表明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具体的经济法律的物业管理行为落实到业委会身上。

5,什么是医疗合同关系如何解决医疗合同纠纷

您好!医疗合同关系是指双方法律行为关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规则。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百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患合同即告成立。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基于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是《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内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容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类纠纷,究竟按违约之诉来主张,还是按侵权之诉来主张,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赋予原告进行选择的权利。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时间是没有特别约定的。

6,协议和服务有何区别有何关系

网络协议与服务的区别如下:1、定义上的区别:网络协议为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的集合。协议是规则,约定,而服务是功能,本领。2、层次上的区别:网络协议是由于网络节点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在制定协议时,通常把复杂成分分解成一些简单成分,然后再将它们复合起来。协议是通信双方对等层之间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关系。而服务则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层之间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关系,而且是自下向上提供的。3、水平与垂直的区别: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通过层间接口向上层提供的。上层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下层交换一些命令,这些命令在OSI中称为服务原语。网络协议与服务的关系:网络协议:为进行网络中的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1)语法:即数据与控制信息的结构或格式。(2)语义:即需要发出何种控制信息,完成何种动作以及做出何种响应。(3)同步:即事件实现顺序的详细说明。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的集合。在协议的控制下,两个对等实体间的通信使得本层能够向上一层提供服务,而要实现本层协议,还需要使用下面一层提供服务。扩展资料:协议和服务的概念的区分:1、协议的实现保证了能够向上一层提供服务。本层的服务用户只能看见服务而无法看见下面的协议。下面的协议对上面的服务用户是透明的。2、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通过层间接口向上层提供的。上层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下层交换一些命令,这些命令在OSI中称为服务原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协议百度百科-网络服务
"协议"是双方共同(双方各多少各领域当然不同)承担的义务"服务"是以此基础上运营商承诺并必须履行的职责
区别:(N)服务是(N)层及以下各层向(N+1)层提供的一种综合能力;(N)协议是控制对等(N)实体之间通信的规则的集合。服务是同一开放系统中相邻层之间的操作;协议是不同的开放系统的对等实体之间进行通信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协议是水平的,而服务是垂直的。关系:(N)层服务就是利用(N-1)服务以及按(N)协议与对等实体交互信息来实现的,即服务是由协议支持的。
楼主问的是计算机网络课程上协议和服务这两个名词吧? 从定义上说:协议是规则,约定,而服务是功能,本领。从层次上来说:协议是通信双方对等层之间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关系。而服务则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层之间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关系,而且是自下向上提供的。 至于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可以说 每一层的协议是通过下层对本层提供的服务来支持实现的。

7,劳务型合同与服务型合同

劳务型合同与服务型合同1、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2、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3、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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