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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

 《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这里并不是说,遇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都必须送请有关机关进行裁决。只是在司法机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才需要送请有关机关裁决。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确定适用规则时,则可以自行选择,不必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机关可以自行选择适用规则:   第一种情形: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第二种情形:新的规定废止了旧的特别规定,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简述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

2,法的效力层级

法律分析:法的效力等级一般规则如下:第一,不同位阶(制定主体不同)。(1)一般原则:位阶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冲突时);(2)特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变通;坦梁培特别行政区法律在特区范围内适用。第二,同一位阶(制定主体为同一个或同一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两者冲突时:制定机关渣昌决定(全人常、国务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让唯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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