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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2,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5、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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