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后你就可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的,这47个小时公司一定要给的,属于加班工资,不算奖金

最新劳动合同

2,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发包方: 承包方:为了完成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 经业主同意发包方将 的部分工程以劳务承包方式承包给承包方集体施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如下:
首先,纠正你一个概念,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构成雇佣关系。 其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从你提供的信息不能确认用人单位违法。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合同

3,劳动合同

1、各地的社保每月有截止时间,有的是15号,有的是20号,也就是说,不管公司怎么样秒退,则只要超过了那个时间节点,社保当月都回算进去的2、如果没有到那时间,而你的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公司办理退保也是合法的3、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对方违反劳动法,不止是第三年,第一年也可以要求赔偿4、但是你自己已经知道那是代签的,也就是说合同是有,只是不是你签的,会有点麻烦,但是你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至于会不会得到支持,得看仲裁的时候申请的合同鉴定结果
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你拨打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举报。
按《劳务合同法》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和聘用员工不签劳务合同,要按三倍工资赔付,你这样的情况完全有理由享受失业金。

劳动合同

4,关于劳务合同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  三、如果不交纳社会保险(法定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会承担劳动者单方面随时走人而回过头来再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实践当中很多先例;  四、在原单位辞职要有加盖原单位公章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能靠空口说辞;否则,一旦他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建议你们公司按照正常用人程序中规中矩的来,任何的不妥当行为均会导致以后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  六、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建议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不签订劳动合同肯定是有风险的。如果你们之间有纠纷,他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你,说你不帮他交社保,也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到时麻烦就大了。因此,我建议还是要签劳动合同。

5,劳务合同法

先帮你理一下问题吧。一、超时加班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你要收集好考勤表和工资表,如无,可找排班表、工资签收单等代替;二、劳动合同未双方各执一份。你就主张用人单位没给你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三、社会保险。你可通过当地社保局查一下,有网站和电话12333(除上海外,不确定),如未缴纳,你可要求补缴。最后,建议你离职后尽快到该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最长不能超过1年。否则有些诉求无法支持。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第四十条说的是生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裁减人员的情况、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你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工会和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反映,取得他们的支持。如果愿意,就继续履行合同,留在该单位;如果不愿意留在该单位,就争取赔偿金。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工龄等因素进行考虑。
你要是不打算在那干了 直接上劳动局告他

6,关于新劳动法签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7,最新劳动合同是什么样子的

白色的封面,上面写着劳动合同四个大字,翻开里面写着各种约定。最后面是双方签字确定的空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你好,谢谢,望采纳!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 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谢谢,望采纳!

文章TAG:2022最新劳务合同最新  劳务  劳务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