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中有偿合同的具体含义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合同法中有偿合同的具体含义

2,如何解释公民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也是服务的一种可以属于商业性质的公民如果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可以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果不具备资质,那么就责任自负。
不合法,达成协议也不行,普通公民代理案件都不能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很多地方还有规定,要出具“不得收费的保证书”才能代理。。。普通公民没有执照,也不能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即使是免费的,也不行。。。公民代理人也没有调查取证权。。

如何解释公民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3,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的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呈现不对等。由此,对当事人发生违约事实后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例如:无偿的保管,只有当保管人存在重大过错是,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偿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如无偿保管合同即为双务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雨言,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义务人只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其注意义务低于有偿合同义务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的意义

4,什么叫做有偿合同有偿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理解

马颖秋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什么叫做有偿合同,有偿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一、写入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合同条款,不应以缉迹光克叱久癸勋含魔有偿无偿来划分是否是合同条款,在这一点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样的。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尽管是无偿的,可一旦写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头承诺一样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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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哪些不同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概念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6,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给付义务不确定那为什么是有偿合同

金钥匙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针对居间合同,如果确认居间合同是无偿合同,则居间人丧失了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的机会,客观上也导致了没有人从事无偿的居间服务,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的创设目的和基本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区分合同有偿与合同无偿是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来衡量的,并不以实际交付为区分要件。
具体情况,可以看看合同法的规定: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7,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都存在哪些区别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法对合同的一种分类办法,一般情况下单务合同都是无偿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区别。 一、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 二、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后,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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