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关于合同中的见证人在哪部法律中有专门的规定

现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见证人制度。只是过去工商机关从对合同管理的角度考虑,实行合同鉴证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请问关于合同中的见证人在哪部法律中有专门的规定

2,见证人要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人民法院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同于证人。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协议的见证人不同于保证人。见证人只需要在法律上承担证明的责任,而保证人则需要在借贷双方不履行义务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款协议的见证人不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见证人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见证人不等于证人。证人有作证义务,要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见证人不违法不需要但法律责任,只要证人愿意出面作证。

见证人要担什么法律责任

3,合同保证人是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确定为两种:1. 一般保证;2. 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因此,应首先明确,b公司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的约定b公司为一般保证,那么b公司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b公司在你公司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未给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注意,即保证期间问题。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债权人忽视。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需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保证人是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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