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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立的字据或协议是无效的

无效的情况有这么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所立字据 2.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比如赌资,毒资 3.立字据人在当时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比如醉酒,被药物麻醉,昏迷等 4.被旁人在生命上,名誉上,还有金钱上等用各种理由所胁迫的情况下所立的字据, 大概就这些内容,部分相关的更详细的内容自己可以看看民法通则。
神智不清醒.如醉酒.被协迫非自愿.所立的字据是违法的.指字据内容.
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订立的协议。

请问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立的字据或协议是无效的

2,你好请问一下口头协议我们没听见的算不算

只要是口头协议不管你有没有听清都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你可以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口头约定也是算数的,只是举证难。这里你要搞明白的是你与对方的合同关系,到底是对方自备设备、技术来完成一定劳务还是你方雇佣其来依照你的指示完成一定的劳务,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承担责任上有很大差别的。我个人觉得你这个属于雇佣合同,除非是他有重大故意或过失,否则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他把油漆做坏属于他的过错,应当承担做坏了的相应责任,问题是他这个过错是否能认定为重大故意或过失。可以考虑起诉至法院裁判。口头协议是算数的 。

你好请问一下口头协议我们没听见的算不算

3,一些法律问题关于口头协议的和其他问题

口头协议即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订立的契约。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局限性: 1、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口头协议无效。 2、诉讼中口头协议很难取证,需要大量辅助证据。 3、当事人双方的话语是否为口头协议,很难认定。 4、当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协议为准。
如果你记得口头协议的订立时间、地点和内容 协议内容没有与我国法律抵触,且有第三者在场 就很大机会成立.如果无的话,你就可以话他带有欺骗成分.但他从你的裤兜抢了我的手机已经犯抢劫罪了.

一些法律问题关于口头协议的和其他问题

4,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于前几日转让一修理厂,钱已经交了,合同没办。之前说好设备都能正常使用。现在交了钱,物业说烤漆房不能使用,影响小区居民。时间过去了一星期。现在我想把钱退回来。因为他没有如实告诉我事实,隐瞒事实,明知物业不允许使用烤漆房。 我想请问这钱我还有权退吗?
合法的口头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 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一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就是有效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口头协议确认比较难,一定要有第三方证据(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
有,但要有见证人,应为只凭你说是不会被才行的
1、不知你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完全取决于合同。 2、你需支付没有出租出去之前的租金。
只要双方都承认协议,那就是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不承认,要有见证人。

5,列举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法有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6,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协议有效。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的。例外情形: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_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能证明A和b之间确实存在你说指的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为copy)如果你能证明a和c之间确实存在你说指的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c离开厂的话,就是a交租,以为ac之间是口头协议,a要让c交租就要证明之前约定的口头协议,但因为c一直想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所以a不会犯傻。可以直接离开,不用交租。

7,口头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口头协议存在的风险: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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