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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后到企业任职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退休后就业相关规定,因此,工资待遇问题,劳动者只能与单位协商解决。

退休后到企业任职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2,合同到期还差半年退休仍在上班单位没签合同违法吗

用工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当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只有半年时间就到退休年龄的话,只要用工单位不打什么坏主意,建议你也别与单位较真了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下一期合同提供的待遇没变或者高于现在的工资的,你绝签,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还差半年退休仍在上班单位没签合同违法吗

3,退休后继续工作但未签任何协议 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如果无故

明确说就是劳务关系,过了退休年龄,因此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劳务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解除的,应按约定的办理。 在此事情中由于你父亲未有单位有任何形式的约定,想得到赔偿我想得到支持的可能不大。

退休后继续工作但未签任何协议 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如果无故

4,请问企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企业工作如果企业不和她签

不违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企业不同他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但企业可以和他签订雇佣合同。
比如,你是男性,现行规定是男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是55周岁),则你在60周岁出生的月份的月底,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企业不需要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你则从下个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提你满足领取条件)。

5,退休人员上班签不签劳动合同能实用劳动法各项条款吗

退休人员与公司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是说,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不再适用。退休人员接受聘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他们与单位之间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单位就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解约后也不用支付违约赔偿金。2、不定期合同并非意味着员工是永远不能解聘的,在符合法律、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解聘。3、兼职人员的合同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决定。

6,退休后又工作没有签合同受保护吗

退休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不能再次参加社会保险,若在此期间受到工伤方面伤害,只能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一般采用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予以预防
同样受老的劳动法保护,在目前的法制体系下,不签合同对企业不利,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超过一年,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 如果单位不与你签订合同,在平时的工作中,你应该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比如考勤卡、加班单据、工资发放单、上岗证,以及公司为你出具的其它相关书面证据,只要有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7,延长退休期但不签合同违反劳动法吗

延长退休期限是违法的,可向当地 12333劳动监察举报。退休后再留用,可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最好签订劳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人于08 年12 月24 日加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3 年,当时录用通知上的试用期为3 个月。我在09 年3 月24 号提交转正申请,经理签字在3 月24 日,但是由于总监一直出差及开会就没有办法签字。到4 月1 日的时候,部门总监回来,我把转正申请给他,最后的结果是不同意转正,要求延长1 个月的试用期。想咨询下:公司是否有权利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因为劳动法上好像写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我现在不同意的话,能否要求到赔偿(因为通知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 09 年 3现在很矛盾,请专家帮忙解答下![特约顾问阿克答复:]《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这样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双方可以约定不超过此标准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估,认为不合适的,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改变了大众的一个习惯。以往用工以一年劳动合同约定3 个月试用期最为常见,《劳动合同法》中则把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缩短为2 个月。这样一来,很多单位为了有充分时间考察员工,都希望维持3 个月试用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三年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签订6 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合同仍签订3 个月试用期的话会有法规赋予的多余3 个月灵活期间。当公司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但又觉得可以给予机会,往往会要求修改原先的劳动合同,把试用期更改为6 个月,这样就可以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不过,修改劳动合同需要得到订约双方的同意,并非单位单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对此有异议,建议不同意单位的修改建议。你现在已经过了原先约定的试用期,公司已经没有权利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形势对你是有利的。假设公司强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去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金。(完)
不太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企业因工作需要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可以继续工作,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协议书》,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社会保险的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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