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合同,合同编号是不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要写什么号码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25 22: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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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是不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要写什么号码吗
合同编号可以按当事人要求来编啊,没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是一个编号啊.去工商部门应该是鉴证吧,公证处才是公证啊.现在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都不搞鉴证了,不知你是哪里的呢?如果是去公证处公证,是要交费的.你好!合同编号是由 甲方编的号码.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2,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方的合同在保存的过程中加入了合同编号编号
合同的编号一般没什么太大的问题,只要合同的内容没变就不怕,那只是对方公司内部管理的细节问题,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其实你也可以编一个编号来管理自己的合同。没事的放心吧。不是实质性内容,效力是有的!但可能有隐患,看最终矛盾点在哪?只要有涂改就是违法,在任何申诉或者仲裁中都不利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3,合同和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是国家财政统发的,属财政供养人员,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了,如果一个单位编制有空缺时,可以通过考录、从其他单位编制内调入等。合同工属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自行聘任的人员,工资由单位从自己的预算外资金中支付,由单位交养老保险。在目前体制下,编制内人员和合同工还是有差别的。
从收入上看,编制内人员有工资+全额奖金+福利+社保医保公积金+补贴等等
合同制人员则一般只有工资+部分奖金+社保
4,关于公务员签署五年协议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相关问题
公务员要服从组织安排,这不是法律效力的问题,一切按《公务员法》,而不是《合同法》。基本上判断这个协议是有效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机关“指代不明却,究竟是指什么机关,没说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你考虑问题太多了。其实很简单:只要你有接收单位(不管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单位开具证明基本可以迁户口。公务员相对好办一点,企业可能当地有规定。
5,民法通则大于合同法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民法通则属于旧法,如果合同法里面有和民法通则冲突的,应依照合同法
6,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7,民法总则里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调整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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