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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2,合同法的规定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热水器全部毁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因为丙方与甲方(李某)形成了仓储合同,丙方就有保护货物完好的义务,故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是要约邀请。 (2)是要约。 (3)是要约。 (4)成立。甲方提出要约,乙方并未反对,要约达成,合同成立。 (5)由乙方承担,原因在双方达成要约时,乙方并未反对约定的内容,视为默认!

合同法的规定

3,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有合同的格式,载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合同成立的条件,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分类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天然气水电使用合同,居间合同等等.
合同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及成立、合同的生效及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各种合同,具体如楼上所述:)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4,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抗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迟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合同法全文

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搜索和下载到合同法的全文。  方法如下:  打开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选择进入网页即可查看到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以下是合同法的目录: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直接百度搜索。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扩展资料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我国民法里规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约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合同法65条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向合同的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他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合同即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任并未成未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一出发,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且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问自然人违反劳动合同法非法用工(没签合同等所有规定的手续,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违法经营),并在经营二个多月后欠二人计件工资共一万三千多元逃跑了,被欠薪者在有充分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下,能否凭自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名片,经营地点等除身份证信息因无法得知外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该违法者呢?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以无法提供直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和无法提供用工者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为由不予受理。
这一条不是债务转让,而是代为履行。理由: 1、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双方主体会发生变更,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体并未变更。举例说明,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第三人,当B把债务转让给C时,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A为债权人,C变为债务人,此时是债务转让。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履行人,合同的主体仍是A和B。 2、这一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之中,而不是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中,说明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履行问题,不是债务转让即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3、真正的债务转移的规定在第五章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综上所述,六十五条并不是债务转让的规定,合同主体未发生变更,债权人仍然是A,债务人仍然是B,所以违约责任仍由B承担,第三人C只是代为履行义务,不是合同主体。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 代为履行: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代我做,出了事我负责,到时钱还是给我,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仍然为A和B。 债务转移: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给你做,从此和我无关,以后你和他结算,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变更为A和C。
1、该条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2、因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以第三人不履行时,原债务人构成违约,故债务人应承担责任;3、65条的确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才是债务转让。
1、这条规定是债务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是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不会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然由被代替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转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第三人取代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并实际承担起合同履行或不履行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84条规定才是债务转移。2、看看三大本中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你就明白了,你现在概念混淆3、这条规定根本就不是债务转移,而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所谓合同相对性的现实情况举例来说,A买方和B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将货物交付给A,C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B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三大本里关于合同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看懂之后你就明白这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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