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协议书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0 1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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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双方签字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要是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公证由双方自愿约定,没有公证的合同同样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2,的两方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的效力要看协议的内容以及方式,一般来说,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协议有效。有,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行了,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这样更有法律效力。到时候双方有一方傻赖都不行。
3,两个人之间写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益吗
婚前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发生婚前行为后分手的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双方自愿在分手后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只要不离谱,还是可以的。关键看写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内容并非法律所禁止的,当然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效。例如,双方约定,乙方自愿要求甲方将其打成重伤。这个约定就是违法的,即使乙方自愿,甲方也是触犯刑法规定,属于故意伤人罪。
4,双方私下签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根据你所述,这份协议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对外无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对外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你仍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好!双方签订的协议与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唯一的基础在于:你协议的内容时候具备合法性。其中合法性包含了:你“标的”的合法性、约定的事项的合法性、约定的行为的合法性。学盟精英俱乐部温馨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双方签订的协议与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唯一的基础在于:你协议的内容时候具备合法性。其中合法性包含了:你“标的”的合法性、约定的事项的合法性、约定的行为的合法性。学盟精英俱乐部温馨提示。
5,请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协议的内容如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要公证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两个人之间的书面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要看你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比如你可以约定该房屋系共同出资,属于共有,但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房产登记行为,也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你们的房屋还没有购买,建议你们买房时登记为二人的名字,这样就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共有关系,不会有任何争议。如果你们的房屋已经购买或是无法登记为二人的,则现在先写个协议,然后可以再你们结婚之后再来进行书面约定,这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针对你的补充提问:如果协议本身的内容是合法的,公证并不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当然双方专门约定公证后才生效的除外)。至于说为什么那么多人要去公证,因为有些协议当事人人往往以非自愿,受胁迫等原因不认可,但公证对于这一点是可以避免的。1,你父亲给你写的这个没有用,就算是赠予,也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赠与手续。2.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就是遗嘱也是能随时变更的。3.房子的协议没有用,去公证处也不会公正的。直接去过到自己的名下。如果是遗嘱,要去公证处,但是你父亲随时能变更自己的遗嘱,这个是他的权利。法律均须夫妻对公有财产自行约定,你们定的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不用找证人,互相写明签字即可公正的协议具有最高证据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有人选择公正,但并不是非要公正不可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双方均已成年,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都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订婚双方写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高选年与李月同村居住,在两人即将高中毕业时,经双方父母撮合,两人订立婚约,从此两人来往频繁。同年秋,高选年考上大学,李月在本乡一所中学任教,两人依靠书信交流感情。李月经常到高家料理家务。一年后,高感到与李月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与李月之间的通信也就时有时无。1996年,高选年放暑假回家,正式提出与李月解除婚约,但李月当即表示反对,声称:“解除婚姻必须双方同意,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休想与别人谈恋爱结婚。”高家及李月的父母对高选年的做法也表示坚决反对,指责高选年是“陈世美。”问题:高选年和李月之间所订立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答:我们所说的婚约,即婚姻的预约,主要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的婚姻所作的事先约定,群众称为订婚。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代的西方,婚约都是婚姻的必经程序,是有法律约束力,为中国古代的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规定了“六礼”的程序。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则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他们在办理结婚证时表示的意愿为依据。目前在法律上不设婚约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因为现实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往往都是由家长代为订婚的。第二,法律上没有设定婚约制度,并不是禁止订立婚约。在结婚前是否先订婚,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第三,家长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当属无效,当事人无须受其约束。如果父母或者其他人等代为订婚后,男女当事人经过交往和了解,双方同意结婚,这只能认为是已符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决不意味着对他人代订婚约的承认。第四,即使是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在法律上也无拘束力,履行婚约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必要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的,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也可以单方解除,毋需征得双方同意,毋需经由法律程序处理。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轻率地、不负责任的订婚和悔婚,更不允许以订婚为由索取财物或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处理。第五,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第三人从事包办、买卖婚姻而索取的财物和一方借订婚之名骗取的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自行订立婚约后,一方出于自愿向另一方所赠与的,原则上不宜返还;价值较高,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的,处理办法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也可经由诉讼程序处理,必要时可酌情返还;但是,不能因返还问题而影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双方都一致认可协议内容,且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内容,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然后双方签字认可的,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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