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法典有关 担保制度的 解释

加强担保 (1)效力的从属性(第二条)根据原法担保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条还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规定。民法典担保Institutional Justice解释强化了担保 contract的从属性,明确了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但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担保除外。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根据《九人纪要》第五十四条规定,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当事人出具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对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因违反了担保的从属性,应认定为无效,但其基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化”。

6、 担保法司法 解释有几个(2

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实际还款金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的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申报其债权为标的,先行行使追偿权。3论抵押部分解释第四十七条以尚未建成或者在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抵押,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7、 担保法司法 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 解释

第四十七条已建成和在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抵押,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实现时确定。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担保的债权超过抵押财产价值的,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将农作物和尚未与其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作为债务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8、 担保法 解释第39条的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系统的司法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为: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人民法院主张对其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的物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务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时,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债权人以此担保property担保,请求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主张第三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新 担保法司法 解释第26条理解

法律主体性:担保 Law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责任-0。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条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证明责任的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

10、 担保法 解释38条

法律主体性:担保Law解释32是关于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问题。前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证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债务人在担保人未承担担保 certificate责任之前,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发生时,财产所有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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