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问题如下:1 .乙方签订合同后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1.物权效力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及预登记防止“一房多卖”问题案例:某开发商A将房屋卖给B,合同约定逾期不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金5万元。

试论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归责原则

1、试论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恢复受害人被侵害的权益。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也有少数道歉等非财产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某一行为在被追究民事责任后应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仍违反行政法规和刑法。

未还清贷款的房产协议离婚后,如果有违约,协议书能否作为法院的证据...

否则不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两个特点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它基于公民义务的存在。如果没有违反民事义务,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违反民事义务的人,而且在于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民事责任中也有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大一的学生,应该读那些有关法律的书

2、未还清贷款的房产协议离婚后,如果有违约,协议书能否作为法院的证据...

1。物权效力: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问题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案例: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逾期不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开发商A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A将同一套房子卖给了C,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本案涉及的问题如下:1 .乙方签订合同后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2.乙方可以主张甲方与丙方的合同无效吗?乙和甲先签合同,丙后签合同,但丙已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物权?3.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乙方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以及预告登记对“一房多卖”的防范。立法背景: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房价上涨后,出卖人可以以不登记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可能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3、大一的学生,应该读那些有关法律的书?

喂,楼上的人在胡说八道。我也是大一过来的。现在推荐几本我大三的书给你,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琳达的《读美国》系列,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梁志平的《读美国》系列,其中琳达的《读美国》系列可以像看小说一样浏览。你会收获很多。你可以把这些书都浏览一遍,在大一的时候重点学习消化,那么你的法学大一就是一大成功。你需要习得的不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而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就像学习语言一样。没事就多读书,培养语感。法律第一年,就是通过丰富的信息获取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本书不是讲更多,而是讲古人的精髓。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好运。

4、求物权法 案例题~~~拜托拜托~~有加分!!!

1。抵押:杨* *、李* *诉李* *、吴* *原告:。原告:李军祥。被告:李亚文。被告:吴铁泉。第三方:四平殷诚典当拍卖公司。1991年4月21日,被告李亚文、吴铁权向原告杨春风、李军祥借款21500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每月利息4分,利息至1991年11月21日还清;被告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面31号楼1单元7楼拥有一套两室一厅房屋(61平方米)作为借款抵押物。

1992年4月2日,被告将上述抵押房屋及其附属物以2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四平市殷诚典当拍卖公司。原告得知后,立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告与殷诚典当拍卖公司之间的房屋典当无效,依法将房屋判给原告。诉讼期间,四平殷诚典当拍卖事务所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典当行合法有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5、物权法 案例试题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根据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属于丙,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毫无疑问是C!因为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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