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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一.分析: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钱实际支付时,合同成立;保证金具有提前清偿、担保和惩罚的功能。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对方不得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和违约金同时约定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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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3)商业信誉的损失;(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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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楼上想的完全相反,我就随便讨论一下。1.支持2。供应商违反了合同。如果10月25日发现买家问题,可以及时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理由可以是“预期违约”。但是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已经是违约了。违约是指未能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请注意,履行前有“确切证据”和“中止履行”。

而且中止履行需要诉讼。1.法院不会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2.供应商的行为是依法行驶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是指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证据证明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后付款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付款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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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美国人的观点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从电报发出的时间或信件中规定的发出日期起计算,如果信件没有规定发出日期,则从信封中规定的日期起计算。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通讯方式规定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2)计算承诺期时,承诺期内的法定节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1)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该意见通知了受要约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正常递送和及时递送给要约人的条件下发出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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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问题是重大误会,可以解约。此案例应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故不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在赠与送达时生效,所以赠与的过程已经完成。王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后行为,其已丧失对物的处分权,故无权索要钱财,我觉得这里很难认定是重大误解,题目中的意思也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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