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缔约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在先的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恶意协商订立合同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简述 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简介合同法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1。合同法法律适用的历史演变1。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阶段主要依据合同订立地的法律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单纯采用空间联系因素。2.主要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阶段。(1)理论标志:16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2)立法象征: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3.合同法本身的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

“长拳”一词最早记载于明代戚继光所著的纪晓舒《拳经提要》:“古今义和团,宋太祖有三十二势长拳。”清朝中期,太极长拳又有了一次传播。王宗岳《十三首》说:“久拳者如长江大海。”这里所说的“长拳”其实就是太极拳,与今天的长拳相差甚远,是两种内容和特点完全不同的拳种。现在的长拳是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拳种。它是以查、华、包、洪、弹跳腿、少林等拳法为基础,经过综合编排和创编而成。

6、 合同法67条的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在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合同法107: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解读】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式和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就是违约。现实中违约的形式多种多样,-2/总结了很多。例如,有人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支付、不支付、不完全支付和延迟支付四种状态,也有人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和部分违约。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了违约的表现形式,以适用于各种违约现象。违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据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是根本违约。违反缔约目的的部分属于非根本违约。同一违约可能导致根本违约或非根本违约。比如顾客买2.5米的布,店家只剪短了两毛钱的2.3米布。

7、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请教高手 权威点的

我来回答你。根据民法理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是在不考察原始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所有权取得法的特别规定取得的。当事人转让的法律行为不是善意取得的法律原因,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的转让确实是一种法律行为,但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后果来看,这种法律行为被民法视为事实行为。不知你能否接受,一个行为是为了一个法律结果的法律行为,却是为了另一个法律结果的事实行为。

效力未定的典型法律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但最近我国民法对德国民法理论的研究和引进有所深化,一些主流观点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在物权法的制定上。关于是否引入德国物权行为,争论很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基本没有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抽象还是抽象原则。根据这些理论,一些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区分“惩罚行为”和“负担行为”。

8、劳动 合同法46

法律的主观性:劳动关系双方因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的行为,称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是公司正常发展的有力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及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教科书上所说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直接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没有契约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订立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签订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比如前几年央视曝光东北某市某卷烟厂经营业绩不好,市政府发文要求每个市民购买该卷烟厂生产的两条烟,这是违反契约自由原则的。

合同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通过这一核心内容,市场参与者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各方利益做出安排,也正是这样,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

10、中国 合同法

第402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此时,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这一条其实是照搬了日本民法典第100条但书和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第2项。《日本民法典》第99条规定“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为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直接发生效力。

"第一百条规定了不为自己明示的行为."代理人不为自己表示意志的,视为为自己做了。但是,相对人知道为自己所为或者能够知道是自己时,准用前条第一款的规定,”[31]《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他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表示他的遗嘱,他的遗嘱对被代理人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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