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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债务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法律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都改变了合同主体,没有改变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另加补充协议。其中,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

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2,企业怎么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你好,我来试着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 简单的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的综合,并且占据债券发行交易的绝对市场。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相对的有,沪深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银行(个人办理凭证式国债到商业银行开户)。 这样你的问题就涉及2块内容了: 1. 企业如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 企业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问题1: 因为债券要求的收益稳定性(这就是为什么债券又叫固定收益),所以债券的上市的审核比股票IPO有过之而无不及。股票的好坏看公司的基本面,债券的优劣则主要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所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难易与途径,就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密切相关。楼主并没有定义是什么企业,那么我就说下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况吧: 一类叫公司债。是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司,而且注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若公司未上市,就不用考虑了。如果是上市公司,那过程就跟股票IPO一样,经过中介证券公司,而后上市。 另一类,叫企业债,其实是中央直属企业经过发改委批准后发行的债券。注意和公司债的不同。这类债券,因为央企的信用等级高,所以发行容易,发行的重点即在于获得发改委的审批。 问题2: 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 或楼主所指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若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则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这类公司投资绝大数为央行票据,为了是进行流动性管理。

企业怎么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3,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中的债务加入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贷款,但是仅仅合同是不够的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物权法》172条第1款规定,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

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中的债务加入

4,债的概括转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急啊谢谢啊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在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合并不同于企业破产,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承并担债务。

5,债的产生原因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二、单方允诺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五、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六、其他原因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6,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债市

面对种类繁多的债券品种,投资者不免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些品种投资者可以参与呢? 实际上,不同债券流通场所决定了个人投资者介入债市的途径。我国债券市场分为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所市场通过交易指令集中竞价进行交易,银行间市场通过一对一询价进行交易,银行柜台市场则通过挂牌价格一对多进行交易。交易所市场属场内市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广泛参与,而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都属债券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者都是机构投资者,银行柜台市场的交易者则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其中大量的是个人投资者。 目前在交易所债市流通的是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和可转债,在这个市场里,个人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设债券账户,就可以像买股票一样购买债券,并且还可以实现债券的差价交易。而柜台债券市场目前只提供凭证式国债一种债券品种,并且这个品种不具有流动性,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更多地发挥储蓄功能,投资者只能持有到期,获取票面利息收入;不过有的银行会为投资者提供凭证式国债的质押贷款,提供了一定的流动性。个人投资者要想参与更广泛的债券投资,就只好到银行间市场寻宝了。除了国债和金融债外,今年债市创新的所有品种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包括次级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和外币债券等。这些品种普遍具有较高的收益,但个人投资者尚无法直接投资。 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到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储蓄存款、购买保险、委托理财等渠道,把资金集中到机构投资者手里,间接进入银行间市场。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速,基金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种更为规范的做法,基金和理财业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通常是以自有资金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入一定数量的债券,然后按其总量,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分销。理财资金与商业银行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运作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基金则不同,其资金与银行资金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投资者借基金投资于债市所取得的收益完全取决于该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水平。 昕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今年以来,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债券品种也从原来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扩展到次级债、普通商业金融债、外币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并且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实际上,不同债券流通场所决定了个人投资者介入债市的途径。我国债券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所市场通过交易指令集中竞价进行交易,银行间市场通过一对一询价进行交易,银行柜台市场则通过挂牌价格一对多进行交易。交易所市场属场内市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广泛参与,而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都属债券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者都是机构投资者,银行柜台市场的交易者则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其中大量的是个人投资者。目前在交易所债市流通的是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和可转债,在这个市场里,个人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设债券帐户,就可以像买股票一样的来购买债券,并且还可以实现债券的差价交易。而柜台债券市场目前只提供凭证式国债一种债券品种,并且这种品种不具有流动性,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更多地发挥储蓄功能,投资者只能持有到期,获取票面利息收入;不过有的银行会为投资者提供凭证式国债的质押贷款,提供了一定的流动性。个人投资者要想参与更广泛的债券投资,就只好到银行间市场寻宝了。除了国债和金融债外,今年债市创新的所有品种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包括次级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和外币债券等。这些品种普遍具有较高的收益,但个人投资者尚没法直接投资。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到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储蓄存款、购买保险、委托理财等渠道,把资金集中到机构投资者手里,间接进入银行间市场。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速,除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已经启航。基金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种更为规范的做法,基金和理财业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通常是以自有资金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入一定数量的债券,然后按其总量,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分销。理财资金与商业银行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运作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基金则不同,其资金与银行资金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投资者借基金投资于债市所取得的收益完全取决于该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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