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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三天内上报工伤快报(职工康复出院)→凭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发票、出入院证明、清单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工伤、生育科制拨付单→由单位经办人到财务科划款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2,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一、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 4、费用票据原件; 5、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加盖相关科室印章; 6、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 二、办理1---10及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1---4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致残抚恤金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工亡职工待遇,应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有法定效力的工亡证明; 3、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4、有供养亲属的,提供被供养亲属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
首先知道在哪家保的保险 保的那个险种如果不清楚可以的你所投保的公司去询问 还有一定要将就医的票据保管好 一定要快找到那家公司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社保局出具)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一般指劳动合同) 四、医嘱、病历、用药清单、出院小结、发票(此项由所在医院出具)
最最基本的 1 工伤认定书 2 劳动能力鉴定书(或者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书) 3 病历卡及发票原件 以上没有,就别想理赔了,有了就到所在地区级社会和劳动保障中心咨询吧,不同地区所需资料有些差异

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3,工伤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及其家属享有不同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

4,工伤保险如何报销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伤怎么报销啊

最简单的 直接找公司直接可以报销! 中间过程公司会给你弄好的。。。 我去年也是工伤公司直接负责的!如果公司不认账就去找社保局了!
找公司~~~他们会要求你提供发票的~~~~不过一般这种钱都是公司垫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 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十、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进行待遇核准的应出具: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3、《工伤证》; 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证明; 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等材料进行核准时,对材料不齐的应在3日内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齐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参考资料:北京劳动保障网

6,交社保有了工伤怎么样去报销程序有哪些

一、工伤申请登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社保处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 认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见附件2) 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受理工伤认定时限: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受理时限,用人单位遇 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受理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见附件3)。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 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 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社保处将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有关资料,在接收申请5日内,报局工伤行政主 管部门。 五、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保处报送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 料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六、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 件6),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七、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 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 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 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8)。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 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因不属于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 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 九、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会同社保处到事故现场进 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9)。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 录》上签字确认。 十、调查笔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 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 调查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见附件10)。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 上签字确认。 十一、以个人名义申报认定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还要向用人单位发 出《举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附件11)。用人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十二、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60日内(依 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书》一式五份(见附件12)或《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3)。通知书中必须写 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 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结论通知书中写清楚,采用手工录入方 式在工伤认定信息录入界面中的“事实情况”栏内进行录入。 十三、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 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 政部门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4),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十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 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 《送达回证》(见附件15),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 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 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见附件16), 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 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接待登记簿(工伤)    3、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6、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7、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8、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现场勘验记录    10、调查笔录    11、举证告知书    1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3、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4、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15、送达回证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工伤报销程序的报表那里可以下载?
先去社保指定的医院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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